盘点电影院里的那些糟心事 律师支招该如何维权
网友吐槽,电影院里的那些糟心事
实际上,对于电影院遇到的各种侵权、糟心事,市民们常有投诉。如何在看电影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且看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蔡贤弼律师为大家支招。
不文明观影行为
很多影迷认为,在电影院里最讨厌的就是一些不文明观影行为,比如一些观众接听电话、发短信、对着银幕拍摄,还有些熊孩子乱跑乱哭等。
影迷们认为,电影院是公共空间,看电影又是集体消费,观众在影院遇到这样不文明情况,等于是消费行为遭到干扰、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心中苦闷却无处申冤。
【相关案例】
因为不文明的观影行为,观众之间造成的冲突很多,出言制止者被殴打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今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男子看电影《孤独的幸存者》时,对一对夫妇发短信并且发出噪音表达不满,该男子起身制止并与对方发生争吵。情急之下,男子拿出手枪将不文明观影的夫妇击伤,丈夫在送医后不治身亡。
【律师支招】
蔡贤弼认为,消费者在电影院观影时碰到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可以通过影院工作人员规劝予以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可通过报警予以处理,同时,因影院无法提供满意的观影环境,消费者可要求影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掏钱看电影“被广告”
有不少影迷认为,每次影片开始时,总是要先放一段广告,这些广告时长时短,短的广告放一会也就算了,有时候,一到大片贺岁片,广告多得没完没了,就令人十分反感。
“我们掏钱买电影票,根据规定的时候进场,要看的是电影,而不是广告。他们在封闭的环境里强迫观众看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市民盛先生说。
【相关案例】
2011年,西安一女律师因不满电影《唐山大地震》贴片广告太长而将电影院和电影制作方告上法庭。
该消费者说,当时,她在西安博纳影城购票并观看电影《唐山大地震》,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影片放映之前,广告竟然近20分钟。几天后,她陪朋友再次前往博纳影城观看这部电影,准时到场后,她还是别无选择地先观看十几分钟的广告。
之后,西安雁塔法院一审判决,判定影城侵犯其知情权,需退还35元电影票价款。
【律师支招】
蔡贤弼认为,消费者购买电影票的目的仅是希望观看所选择的电影,若影院在没有任何告知、明示的情况下,将广告与影片捆绑发布、放映,且广告播放的时间在电影票记载时间之后,则影院的行为必然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其广告播放的时间在电影票记载的时间之前,则依据中国电影放映发行协会颁布的《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播放电影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其中片方、发行规范的贴片广告不超过5分钟,院线和影院的映前广告不超过5分钟。该自律规则可作为消费者维权的相关依据。
看3D电影非得买3D眼镜
网友“刀头木子”说,我市大多数电影院,在观众买票观看3D电影时,一定要求消费者自带或者购买其影院提供的3D眼镜,否则将无法观看3D影片。这感觉,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上菜后服务员要你掏十块钱买筷子,否则你只能用手抓着吃,实在不合理。
【相关案例】
今年4月29日,长沙刘先生因不满“观看3D电影,还要另购3D眼镜”,一纸诉状将张家界潇湘影城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刘先生认为,根据有关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被告向消费者出售3D电影票,并收取了3D电影票的费用,却拒不提供与之配套的3D眼镜,此“强卖”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他要求对方返还其购买3D眼镜费用10元,并向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律师支招】
蔡贤弼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因此,消费者在观看3D电影时,影院应当提供3D眼镜作为基本的配套服务,该服务应包含在购买的电影票价内,其要求消费者另行购买3D眼镜,显然是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属强制交易。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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