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最大罚单如何开出?
这起反垄断大案的调查是如何开展的?罚款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反垄断调查二处副处长吴东美。
主动自首
我国对上述12家企业集中开展反垄断调查始于今年4月。2014年3月,发展改革委反垄断调查人员因其他反垄断案件到日立中国进行突袭调查。调查人员向日立中国宣传和解释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4月2日,日立主动向发展改革委自首,报告了与相关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随后,不二越等企业纷纷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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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调查
根据掌握的线索,发展改革委向相关企业发送调查询问问题清单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清单,要求其回答问题,提供原始的工作笔记、会议记录、电子邮件等。
经发展改革委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实施,涉及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汽车制造企业。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获得的中国市场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对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4家日本轴承生产企业的调查发现,从2000年至2011年,他们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开始是考虑将钢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转嫁到产品上,推动共同涨价,后来又研究制订统一的价格表。这些企业发现其产品有上万个型号,适用价格表协调起来难度很大,于是又提出确定统一的涨价幅度。
针对中国市场,这4家企业于2004年至2011年在上海举行专门会议,协商价格上涨幅度。期间,这样的会议最频繁时2至3个月开一次。
发展改革委认定,这些企业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开出罚单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次处罚,最多对企业作出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
对于罚款的接收,财政部专门设立了执法账户,境外企业将罚款汇至这一账户,直接上缴国库。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如果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新华社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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