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遇车祸无处索赔 “救助基金”垫上3万元
温州网讯 今年6月1日起,温州市开始实施《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交通事故受害者先垫付“救命钱”以及丧葬费用等。近日,湖南籍受害人杨某的家属领到3万元医疗垫付金,成为温州市第一个获得垫付金的事故受害人。
6月24日晚,云南人秦某驾驶一辆无牌轻便摩托车,由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屿村驶往浦西村方向,车上乘坐其两名亲属。在行经温瞿公路浦西铁道口附近时,秦某发现前方有一行人。秦某按喇叭示意行人杨某让行,杨某走到机非隔离地点停顿了一下,然后突然往右侧路边跑。秦某虽然采取紧急刹车,但还是与杨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7月8日,杨某因车祸撞击头部导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
民警介绍说,秦某今年27岁,2006年来温打工。2008年,秦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7年,今年4月才刑满释放。事发当天下着小雨,事发路段没有路灯,视线较差,而秦某又是无证驾驶。
事故发生后,秦某因家庭困难而无力赔偿。让人犯愁的是,受害人杨某的家庭也十分困难,欠下数万元医药费。
民警告诉记者,要是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受害人只能自行垫付医疗费和丧葬费。而自从我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实施《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后,可为受害人垫付“救命钱” 。
办法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时,若发生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机构和交警部门以后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杨某家属表示,事故发生后秦某只垫付了8000元医药费,后又被警方刑拘,他们一家人因缺钱急得团团转,还好救助基金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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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
1.抢救费用垫付额度每人最高限额为3万元;丧葬费用垫付额度最高金额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为限。如遇特殊情况,垫付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报卫生部门审查。具体垫付费用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核算。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形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重伤、致残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救助限额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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