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内做引体向上不慎摔死 事发酒店负10%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作者: 2014-08-22 15: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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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翔宇)两年前,黄某园在坦洲某酒店KTV参加朋友生日聚会,见包厢内的天花板横木可抓握,便抓住横木做引体向上动作却不慎摔伤致死。其母亲和儿子遂起诉酒店要求赔偿,后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酒店承担此次事故10%的责任,经过计算共需赔偿黄某园的家属合计92697元。

  KTV摔死起诉酒店

  2012年5月1日晚上9时许,黄某园到坦洲镇某酒店经营的卡拉OK芙蓉房包厢内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其间,有人看到包厢内的天花板较低,并有横木可以抓握,于是有人伸手抓住横木做翻转、引体向上的动作。

  黄某园也学着做引体向上的动作,但因未抓稳横木失手摔下,头部着地,造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院治疗,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12年5月2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黄某园的儿子黄某、母亲熊某秀就黄某园的赔偿问题与事发酒店进行协商,但未能协商一致,黄某、熊某秀遂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酒店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万余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民事判决后,黄某、熊某秀与酒店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因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撤销原判,本案发回重审。

  法院判酒店赔偿92697元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黄某园在酒店内的卡拉OK芙蓉王包厢参加朋友聚会,接受酒店的服务,应受到酒店应有的保护。在此事件中,法院认为酒店存在不作为的过错,确定酒店应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法院认定为626974.25元,酒店承担其中10%即62697元。另外,酒店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综上,酒店应承担的赔偿款为92697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温网编辑|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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