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赛】自由与责任是一种天然的捆绑
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包括: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资质;保护隐私;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公众号需审核备案;时政新闻发布设限等。
概括来看,这部法规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法规从终端用户、通讯工具提供者两个角度,给出了明确的责任划分,从而解决了一些近年来争议不断的悬疑问题。
比如,即时通信工具提供者,已不是“技术通吃”那样简单,还需要相应的资质门槛;此外,在服务过程中,《暂行规定》首次提出,通信工具提供者要“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这条规定,等于告诉相关网络服务者:不能通过压低社会管理成本、尤其不能通过在网民注册环节“偷工减料”来扩大用户规模。这和此前网络服务商强调“网民上传信息,网站管不了”形成了反差,同时也在昭示这样一种趋势:网民上传什么,网络服务者把关的责任已越来越实。中国互联网只拼技术、忽略社会责任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对于终端用户来说,《暂行规定》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实行了分类管理。以发布信息为主要功能、从事公众信息服务者,开设公众账号时,要先经服务提供者审核,再报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不在备案范围、仅凭个人普通注册账号就滥发大量服务性信息的用户,通讯工具提供者有权做出封号等处理;对此类用户置若罔闻或极为麻木的服务商,也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二是注册者要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有关实名制,近年来争议很大,也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规来终止类似的纷争,本次《暂行规定》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为争论划上了句号。而随着即时通讯工具被列入“实名注册”,博客等其它网络工具的实名制,也必将得到相应的推动。
不难看出,本次出台的《暂行规定》,其理念基础,来源于一年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的“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自由需要以责任为前提,世界上不存在没有责任的自由。但是从一些网民的跟帖来看,仍有不少网友认为,互联网天生就是一个不适合监管的领域,如果强调监管,网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持这种观点的人,都在有意无意地搬出国外“网络自由”的例子。其实,我们的网民“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在于,任何国家与社会,自由都是被制约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的。
2012年,英国发生了一次局部骚乱,起因是伦敦警察厅的警务人员枪杀一位平民,民众上街抗议警察。本来,这很有可能只是或公务处理不当,或激情泄愤的个体纠纷,或者只是一个误伤。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当地社交网站上出现了大量讨论,其中不乏情绪性发泄、谣言和煽动言论。对此,一向标谤网络自由的英国政府,照样也撑不住了,在网络上大量清理美化暴行、唆使犯罪的信息,并制定防范措施。
互联网只有一个,那是网民的共同家园。如果人们都只知糟蹋不想维护,最终只能是共同受害。七条底限对“自由即责任”做出的强化,与其说是对正能量的召唤,倒不如说是对客观规律的揭示。(文/马龙生)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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