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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被控受贿21万 庭上翻供仅认部分数额

温州网–温州商报 2014-09-05 07:11:52
今年34岁的赵某,原系某银行温州分行下属二级支行行长,后任该行永嘉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前途原本一片光明。企业有融资需求,通过中间人找到赵某,赵某被指控从中牟利。

  被指控受贿,昨天,站在鹿城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是一名银行支行原行长。

  旁听席上,一名女子迅速捂住了嘴巴,眼泪还是落下了。

  今年34岁的赵某,原系某银行温州分行下属二级支行行长,后任该行永嘉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前途原本一片光明。

  企业有融资需求,通过中间人找到赵某,赵某被指控从中牟利。

  原本的银行贷款利息8厘左右,一家企业却付出1.5分,但庭上,赵某对大部分指控予以否认。

  老同事成为关键中间人

  在赵某被指控的数项犯罪事实中,王某一直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赵某说,王某是他以前同事,认识10来年了,后来王某下海办公司。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赵某在担任某银行温州分行下属二级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批小型企业贷款的职务之便,受王某所托为温州玛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提供帮助。

  赵某在庭上承认王某说过玛高公司愿意承担高一点的利息,否认多出的那部分利息最后成为“好处费”进入了他的口袋。但公诉人举证说,当时,正常的银行的贷款利息只有8厘左右,玛高公司却承担了1.5分利息,折合利息差价共有28万元,王某将4万元送给赵某,经赵某同意,将10万元投入到温州韦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即便一时还不出钱,银行追责也肯定不会比私人追得紧。”一名熟悉银行的人士称,这就不难理解企业为何愿意承担几乎高出一倍的利息,既然承担了这么高的利息,自然是对最终能获取多少贷款额度等都有帮助。

  数人一起结成利益联盟

  一些企业贷款到期,需要归还贷款本息后,重新获取贷款,但并不是每家企业都能拿得出需要还款的本息,这为应急转贷业务提供了市场。

  王某、汪某和季某等人开展的转贷业务,赵某的作用不可或缺。

  公诉人称,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等人提供转贷业务信息及帮助审批、发放贷款等,使王某、汪某和季某等人通过为温州五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伟玲涂饰有限公司等公司办理银行转贷业务而牟利,事后赵某收受王某好处费共计7万余元。

  公诉人援引其中一人的证言说,大家总会想办法给赵某好处费,赵某作为行长,会第一时间获知哪些企业需要办理转贷业务,后续的贷款能不能下来,什么时候下来,这样子能最大程度保障资金安全。

  针对公诉人的提问,赵某承认自己提供过一些贷款到期要续贷的企业信息给王某,但他认为这是他和王某等人合伙做转贷业务,要看利润才分配收益。自己虽然知道银行人员不能经商,但出于一时贪念。对此,公诉人称,王某有一笔350万元的贷款没能收回,“他们并没有让赵某承担损失。”公诉人说,可见他们不是合伙做转贷业务。

  罗列了数条理由当庭翻供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罪刑数额有意见。”法庭上,赵某当庭翻供,否认了其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他拿出一张纸,条理清楚地为自己辩解:第一,其在担任某银行温州分行下属二级支行行长期间仅有调查、复核贷款权限,贷款审批权限在上一级分行。第二,其没有和王某共同投资温州韦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仅提供了一张案外人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股东身份登记所用。第三,只承认在为温州五美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转贷业务时,与王某做起转贷合伙生意,赚取4万元利息差牟利,并没有在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伟玲涂饰有限公司办理银行转贷业务时牟利。上述转贷手续都是按照银行正常流程办理。

  赵某还当庭称自己所在的银行早在2005年便改制,自己是合同制员工,系被银行聘任,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办理的银行贷款都是按照正常流程,对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万元的指控当庭否认。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赵某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笔录时,赵某称自己签字捺印的笔录仅有部分属实,其迫于羁押压力才在侦查、起诉阶段作出不同的供述。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该案件作出宣判。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戴玮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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