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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

经济日报 2014-09-06 13:14:10

  本报北京9月5日讯记者陈郁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日在其网站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4日。

  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质量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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