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川开网店要“亮照” 违反最高罚款一万元
成都商报
2014-09-06 15:30:15
今后,在四川省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网络经营者必须“亮照经营”了。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该局日前正式印发《四川省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在其网站首页或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未按要求亮明身份的经营类网站,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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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哪里申请电子标识呢?根据《规定》,网络经营者统一通过“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网址http://www.scgswljg.gov.cn)申领电子链接标识。
那么,在淘宝网等平台上大量存在的自然人网络经营者?他们并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是否能取得电子标识呢?对此,《规定》暂无规定。
成都商报记者祝迅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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