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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18万保费只拿到4万赔偿金 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4-09-11 09:46:49

  温州网讯 在机动车投保问题中,保险合同里“高保低赔”条款引发的纠纷不少见。平阳有位车主就因为“高保低赔”问题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平阳法院于近日审结了这起案件。

  车龄12年,全损后赔偿起纠纷

  吴先生有辆车已使用12年。近两年他在一家保险公司给该车投保,保险公司按该车的新车购置价即18.33万元收取高额保险费。后来,吴先生的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严重损坏,维修价格高达14.22万元。

  吴先生认为,车辆维修费用未高于保险限额,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14.22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是不定值合同,应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原告投保车辆实际价值只有4万元左右,因此以4万元实际价值赔偿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同时认为高额维修费用的支出实属社会资源的浪费。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合理说明义务是关键

  究竟什么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以机动车保险合同为例,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若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则此‘高保低赔’条款有效,即虽然原告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但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明显超过车的实际价值,应按照推定全损处理,按照发生事故前该车的实际价值予以赔付;反之,因保险公司未尽合理说明义务而导致条款无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办人蔡法官就此向当事人释明。

  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订立保险合同时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原告吴先生表示对推定全损的条款并不知情。因此,该“高保低赔”条款无效。由于市场上已停止销售该款车,因此市场上的新车购置价无法确定。

  吴先生觉得车辆已经严重损坏,再修理确实也没必要,同意由保险公司赔偿7.9万元,自己再自行购置新车。最终,双方私下和解,吴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车主在投保时有自主选择权

  车主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新车价投保或者折旧价投保,并注意分清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若按新车价投保,因事故产生部分损失时,将获得足额赔偿,即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多长,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而发生车辆全损时,维修费用一旦高于车辆实际价值,则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若按折旧价投保,在发生部分车损时,将按照旧车的折旧比例计算维修费用,即得不到全新配件全额维修;而一旦车辆全损,则按照车的实际价值赔偿。

  法官提醒:车主在投保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投保方式,保险公司也必须向车主解释清楚两种方式的利弊,以保障车主的自主选择权,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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