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出台党员公职人员殡葬活动“八不准”
温州网讯 日前,瓯海区出台《关于开展党员、公职人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规定党员公职人员殡葬活动“八不准”。
“八不准”包括:不准拖长办丧时间,须在5天内办毕丧事;不准在公共场地搭设灵棚,摆放花圈、花篮及其他殡葬用品,影响市容市貌;不准大操大办,花圈(包括花篮、横匾)总数不准超过15个,送殡车辆不准超过10辆,乐队规模不准超过10人;不准燃放烟花爆竹、鸣放礼炮等影响群众生活,出殡途中不准沿途吹打乐器、播放哀乐等影响交通秩序和妨害公共安全;不准建造私坟安葬(2011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私坟经生态化改造可入葬),破坏土地和生态环境;不准实施骨灰装棺再葬,造成二次浪费;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败坏社会风气;不准主动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丧事活动,严禁借机敛财,败坏党风政风。
该区还出台党员、公职人员操办丧事严格实行三项制度:
一是办丧报告制度。报告范围为父母、配偶等。操办丧事应在家人去世后1天内完成上报。科局级以上干部向区纪委党风廉政室及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报告;一般公职人员向本单位报告;社区党员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农村党员向村党支部报告;社区及村党支部书记向镇街党(工)委报告。
二是办丧连带宣传责任制度。党员、公职人员应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丧事活动承担宣传引导责任,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
三是违规处罚制度。党员、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及本方案“八个不准”相关规定,遭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丧事报告制度不落实,本单位党员、公职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知情不报、袒护、包庇或者问题暴露后不及时查处、查处不力或阻挠查处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该区要求党员、公职人员充分发挥“四个带头”作用: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带头文明节俭办丧,在操办丧事过程中,宴席不得超过20桌;带头实行生态、节地安葬;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凡党员、公职人员报告殡葬活动活动时还要作出“八不准”的承诺。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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