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就业机会 你必须说“不”的情况

来源:综合作者: 2014-09-15 15:21:44
核心提示:最难就业季,往往也是骗子集中活动之季。部分案例警示,当天上掉馅饼时,落点可能是陷阱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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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最难就业季,往往也是骗子集中活动之季。特别是当下就业市场中的陷阱与欺诈等不安全因素尚未根除之时,个别不法之徒利用青年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与阅历的机会,设下种种陷阱,来谋取不义之财。下面案例警示人们,当天上有馅饼掉下之时,那落点很可能就是陷阱之地。

  留有空白的合同,不签

  【案例】应届毕业生小张应聘到一家电子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小张的月薪为5800元。试用期过半时,公司才拿来格式合同让小张签字。小张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岗位和工资,且留有空白之地。想到找份工作不容易,小张没多想就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3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只有3800元,小张也忍了,可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工资依然没有变化。小张找人事部门说理,人事部门明确表示:不想干可走人。小张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公司拿出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小张傻了,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空白的劳动报酬处已写明3800多元。

  【维权提示】小张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之陷阱。个别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为谋取私利,在提供的合同文本中保留一些空白处,以便需要时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意更改,这为劳动者日后维权埋下隐患。尽管该公司在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时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可明明吃了哑巴亏的小张若不能举证证明该劳动合同空白之处的工资额3800元系她签字之后“被填空”的,小张要求公司兑现当初承诺的工资数额,并在辞职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均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该教训告诉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等。发现空白劳动合同,要果敢地要求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要贸然签字,以免被“空白合同”钻空子。

  录用前的“培训”,不信

  【案例】22岁的小周系某职专应届毕业生,5月初,他在一家人才招聘网站上发布了求职简历。3天后,一个自称“某食品公司人力主管”的人打来电话,说看过小周求职简历,很符合本公司招聘条件要求,希望小周近日前来应聘。为慎重起见,小周登录了该食品公司的网站,发现确有此公司,就放松了警惕。翌日下午,该公司“人力主管”又来电话,向小周提出若接受公司应聘,可先去公司设在外地的总部接受培训一个月,回来便可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随后,该“人力主管”还专门安排了对小周的“电话面试”,面试非常专业,让小周彻底相信了对方。可当小周到达总部后立即被“工作人员”“借走”身份证、手机,然后被逼着上“洗脑课”。在被强行骗取3800元“食宿费、培训费”后,小周于深夜逃离并报警。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维权提示】该非法传销组织无论能否被查实,小周的实际经济损失(路费、食宿费、培训费等被骗钱物)都难以追回。该陷阱教训警示我们:未经当面面试、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上班就能接受培训的美事万万不可轻信。

  招聘之时就收费的,坚决说“不”

  【案例】大四毕业前夕,小朱在网站上看到某软件公司的招聘信息,在和另一名同学一起投递了简历之后,又一起参加了公司的面试。出乎小朱意料的是,面试进行得非常轻松愉快,且他们两人均很快通过了面试。然后,公司的负责人让小朱和他的同学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和300元的服装费,并解释说钱在试用期结束时全额退还。觉得钱不是很多,而且工作之后应该能很快挣回来,小朱与同学一商量就交了钱。一周之后,小朱与同学按该公司事先的约定来到公司所在的写字楼报到,眼前看到的是前来报到的一大群学子,而该公司及其招聘人员早已是人去楼空。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上述法律明文规定,是正规的用人单位招聘者必须知晓的。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凡在招聘之时以某种名义收取费用的,即使不是骗子,也一定不是一个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正规用人单位。因此,应提高警惕,不管招聘单位是收取服装费、培训费,还是押金,求职者都应该坚定地说“不”,防止陷入骗子设下的收费陷阱。

  笔试成果,不白送

  【案例】已有5年工作经验的安女士因所在的公司过于劳累,决定跳槽。经网上联系到某同行业公司应聘市场营销部门经理岗位,每月薪酬为15000元。安女士在顺利通过初试程序合格后,接受笔试考试,内容是要求她为该公司即将推广的产品写一个详细的市场推广宣传方案,并制作成PPT。可交付笔试成果后,安女士则再也没有接到任何消息。事后,她发现该公司在后来的市场推广中全部使用了安女士制作的PPT方案。

  【维权提示】《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3条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但安女士若想维权,必须提供该公司所使用的PPT方案系为她所制作的证据,若举证不能,应承担对自不利后果。本案例给我们的提示是:要防止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被招聘方窃取,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取得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必要的保护。在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要准备两份,自己应保留备份,并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或者在提交策划案时附上“版权声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以防止其智力劳动成果被侵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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