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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多部门联合打击“假官司” 债主少损失2千万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4-09-23 07:15:59
建立起打击防范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运行一周年来,鹿城区检察院统计的两组数据显示,政法部门联合打击虚假诉讼,为“真债主们”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温州网讯 截至今年8月,鹿城区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建立起打击防范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运行一周年来,鹿城区检察院统计的两组数据显示,政法部门联合打击虚假诉讼,为“真债主们”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2010年8月~2013年8月

  鹿城区检察院三年里共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29件,涉案标的约1.6亿元

  2013年8月~2014年8月

  鹿城区检察院一年里共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27件

  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7%,涉案标的约1.1亿元

  民事监督立案17件,针对生效裁判向鹿城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鹿城区法院经再审撤销涉虚假诉讼生效裁判9件,温州中院经再审撤销1件,累计撤销虚构债权6183万余元。

  近两年,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虚假诉讼的方式、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严重侵犯了司法公信力、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

  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鹿城区查获的虚假诉讼案件同比增加1倍,涉案金额增至5倍。

  联动机制运行以来,公检两家均成立专门办案组,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双提升。鹿城区检察院共办结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24件,为真实债权人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对公安机关移诉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提起公诉5件10人。

  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9件24人。

  鹿城公安分局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立案侦查7件21人,抓获18人,采取强制措施14人,已有12人因构成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2010年7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率全国之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为我省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裁判罪、诈骗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为了不还从小姑子那借来的钱

  让妹妹和同事冒充债主告自己

  这是全市首例刑事、民事监督审同一天开庭的涉虚假诉讼案件。

  2011年上半年,尚甲向妹妹尚乙借款90余万元。2012年下半年,尚甲和妻子倪甲迟迟不还钱,尚乙向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哥哥和嫂子偿还95.4万元。尚乙胜诉,法院查封了尚甲夫妇名下房产。2013年5月,尚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倪甲对小姑子告自己十分不满。她想起和妹妹倪乙之间有过银行转账,为防止强制执行时钱都落入小姑子手中,就和倪乙伪造了50万元借款,还和同事黄甲串通,将还掉只剩45万元的60万元借条“还原”,并让妹妹和同事都去起诉自己。

  倪乙、黄甲拿着借条起诉,并取得法院的调解书。倪乙、黄甲申请对尚甲夫妇的财产强制执行,金额分别为50万元、60万元。

  今年1月,鹿城区检察院审查发现,倪甲夫妇和倪乙、黄甲的借款纠纷案均存在串通虚构借贷关系的嫌疑,将线索移送鹿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今年5月5日,鹿城公安分局民警将尚甲、倪甲、倪乙三人抓获。随后,鹿城区检察院向鹿城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9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首次将刑事部分和涉虚假诉讼生效裁判的民事部分放在同一天审理,缩短民事部分审理期限,切实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倪甲因妨害作证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尚甲、黄甲等人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让“真债主”拿不走“大头”

  串通堂哥造假借条打“假官司”

  这是目前全市单起虚构借贷金额最大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也是鹿城区“公检法司反虚假诉讼联动机制”以来,公检两家办理的虚构借款金额最大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犯罪案件。

  胡甲在外放贷,负债累累。2012年,债权人陈某起诉要求胡甲偿还315.55万元借款,陈某胜诉。法院查封了胡甲的两处房产。

  胡甲心想还欠堂哥胡乙一笔钱,为减少强制执行时其他债权人的分配金额,就和胡乙伪造了559.8万元的借条。随后,胡乙起诉胡甲,法院判决胡甲偿付胡乙559.8万元。依据分配份额,胡乙从拍卖的房款中分得执行款50余万元。

  2013年,鹿城区检察院审查发现胡甲和胡乙的借款纠纷案存在串通虚构借贷关系的嫌疑,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2月13日,鹿城公安分局民警将胡甲、胡乙抓获归案。

  鹿城区检察院向鹿城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5月30日,胡甲、胡乙分别因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提起公诉。

  让儿子的公司去告哥哥的公司

  使股东拿不回投资款又没分红

  这是我市首例被告人被判处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

  毛某分别以哥哥和儿子为法定代表人,在温州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和一家电器制造公司。2005年,毛某与王某签订参股协议书,将贸易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将165万元投资款汇给毛某。2007年,合作出现矛盾,毛某拒绝王某的退股要求,王某将毛某告上法庭。

  2008年,毛某指使儿子和哥哥伪造贸易公司欠电器制造公司货款390余万元的“证据”,又安排儿子代表电器制造公司起诉贸易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本息。立案后,毛某又指使毛甲代表贸易公司与电器制造公司调解,导致王某无法从贸易公司拿回投资款,更未能如约得到分红。

  2011年,毛某故技重施,使投资电器制造公司的戴某无法拿到60余万元投资款。

  2013年上半年,鹿城区检察院接到有关当事人申诉后,审查案卷发现了毛某涉嫌炮制虚假诉讼的线索。2014年,毛某因犯妨害作证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用自己出资的公司作担保

  串通“债主”告自己然后抽资

  这是目前全市虚构标的额最大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

  2009年,杨某与江苏省某公司合资成立担保公司,杨某作为外方股东出资50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4405万元),占注册资本46.8%。

  公司登记成立后,为将5000万港币取出,2010年,杨某回温和林某虚构了一份玉石买卖合同,内容为杨某从林某处购买4250万元的玉石,又签了一份担保合同,以担保公司名义为买卖玉石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

  准备好“证据”,林某到法院起诉担保公司,要求担保公司为杨某拒绝履行玉石买卖合同提供担保。法院受理后双方调解,约定由担保公司向林某一次性支付货款4250万元及利息60万元。杨某顺利拿到这笔钱。

  2011年,叶某报案,称杨某欠其1500万元拒不返还。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意外发现杨某的担保公司有抽逃出资嫌疑。2012年,杨某因抽逃出资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鹿城区检察院认为,在买卖玉石合同纠纷中,杨某与林某之间的民事诉讼、民事调解涉及虚假诉讼。经审查,将线索移送鹿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同年11月11日,经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李思思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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