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卡丢失电子钱包不能挂失 称是全国性技术难题
温州网讯 “市民卡弄丢了,电子钱包里面200多元余额也打了水漂。”昨天,市民黄先生反映,办理市民卡挂失手续时,电子钱包里的余额取不出来。
黄先生平日用市民卡乘坐公交车,每一次会往卡里充值几百元。几天前,黄先生发现市民卡丢了,就到市民卡大厅办理挂失手续。工作人员告诉他,市民卡可以办理挂失,但电子钱包里面的钱,就无法找回了。不过,市民卡账户与社保卡账户里面的钱,不会受到影响。
黄先生纳闷了,他说:“市民卡明明是实名登记,电子钱包属于市民卡,为什么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钱还拿不回来?”
对此,温州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电子钱包相当于一个现金零钱包,用来乘坐公交车、出租车以及租赁公共自行车等快捷小额消费支付。“电子钱包有关信息,是直接录入到市民卡上,并没有联到系统后台上。”换句话来说,有人捡到市民卡,如果该卡电子钱包还有余额,是可以直接用来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
该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技术手段来看,电子钱包如要取回来,在全国来说都是一个技术难题。他建议,市民可以根据自己需求,适量往里面圈存金额,以免遗失给自己带来不便。
据了解,截至今年9月,我市市民卡已累计发放超过560万张,覆盖大部分人群。市民卡有社保卡、银行卡、市民卡这三项功能,市民卡分为市民卡账户与电子钱包。市民卡充值、圈存可以在市民卡大厅、银行网点等操作。
律师告诉你
技术层面无法解决
损失不能获得补偿
电子钱包应立即停用
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建胜
电子钱包“不可挂失”“不退款”的说法和行为目前在法律上无法寻找到依据,既然已经推出市民卡的预付消费功能,管理机构应当解决的技术难题,不能因此任由消费者权益遭遇损害。对于电子钱包的法律定性应介于储值和预付式消费的中间地带。前者在储户丢失卡片时,可通过挂失途径解决余额问题。而即使是后者,预付消费应当有对应的商家,若是记名的,也可以通过向商家申请解决消费问题。这种“三不像”的电子钱包,实际上是将预付式消费的载体移至市民卡之上,最终商家与市民卡管理机构相互推诿,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对于造成的损失,应从公平原则下解决。首先,市民卡管理机构应当对技术不足承担过错责任,其次,电子钱包的使用对于消费者和商家(如公交车、出租车以及其他商家)均提供了便利,属于获益方,应承担必要的损失,但很明显从该角度判断,实际操作性不强。因此,在技术层面上无法解决的现状下,相关损失无法寻找救济途径,这种电子钱包应属于不适宜在市场上普遍推广的产品,作为电子钱包的载体机构,市民卡管理机构在没做好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准备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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