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防范风险发生 还需规范合同
之前的英特少儿英语事件和春藤智能英语事件,最终都以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出面,携手行业内的多家教育培训机构,对学生开展公益援助收场。
但在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豹律师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扬人道精神并非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道。他认为,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出台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条件,区分教育咨询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的条件,不允许机构跨年度收费,不许做效果的承诺,以便监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起草教育(培训)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给社会大众一个参考。合同示范文本能够提示接受教育培训的当事人在合同形成之前先筛查一些风险,降低未来风险的发生,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在目前规范缺失,监管乏力的大背景下,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许是更加可行的办法,毕竟,防范风险更要靠合同当事人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控制能力。。
一份规范的合同可以总结为“八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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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办学主体:合同签约主体与办学主体要一致;
明确办学资质:办学主体是否具有教委颁发的办学资质;
明确办学地址:地址是消费者选择机构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里应该写清楚办学地址,未经消费者同意,机构不得擅自改动地址;
明确办学师资:合同里应写清楚未来的授课老师,这样消费者对于未来能得到什么样的服务可以有个基本的判断,也防止机构以名师噱头进行虚假宣传,防止机构“挂羊头卖狗肉”;
明确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现象,同时提供教学当中可能会需要的资料设备明细,防止教学过程中的二次收费;
明确支付方式:消费者应该按阶段付费,不要跨年度交费,使得接受的服务与支付的价款相当,这也是一种合同风险控制模式;
明确教学时间和内容:以确保接受的教育是所需要的;
明确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如果培训机构违约,例如培训机构变更教学地点,更换教学老师,教学课时不够,教学内容跟当初宣传不一样,消费者安全得不到保障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刘守豹律师告诉记者,合同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发生教育纠纷后,进行事后补救,更重要的是事前的风险防范。法律中将签订合同的过程称为缔约。“缔约本身就有控制风险的作用。”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消费者可以了解所需要的教育产品或者教育服务。了解清楚后,或许就不签合同了,从这个意义上看,不签合同反而是控制风险最好的方法。即使签订合同,规范的合同也可以降低风险。本报记者余源
人物介绍:刘守豹律师,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曾任两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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