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绿都花城延期交付 百余业主胜诉获赔

2009年绿都花城三期开盘时,曾因房开组织不力,现场失控,最后演变成房开售楼处被砸的闹剧
近日,因商品房延期交付,苍南县绿都花城三期的部分业主与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官司在温州市中院开庭。
这是该楼盘与业主发生的第二波同样的官司,两年前曾有80余名业主和房开因房屋延期交付较过劲。这两波官司的百余位业主一审均胜诉。不过,第二波官司中,有业主不满一审的判决赔偿标准而提起上诉。
业主要求房开支付违约金16余万
此次状告房开延期交付的共有36名业主。业主之一庄女士介绍说,他们于2009年9月29日购买了绿都花城(三期)的房子并签订购买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应当在2011年8月30日前通过验收交付,但是时间过了却迟迟没有收到相关通知,大家都不明事由。
今年2月26日,包括庄女士、卢先生、温女士在内的业主们向苍南县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华中房开延期交付。业主们提出,房开公司严重违约,要求其支付实际逾期278天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共计161193元。
但是房开公司坚称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是当地渎浦路建设工程的延误以及业主的故意拖延接收等诸多原因造成延期,这属合同中的免责事由。
对于房开公司提供的渎浦路平面图、书面报告以及因电缆被盗延误工期等证据,苍南法院认为其证明力不够,不予认定。
今年8月,该法院一审判定温州华中房开延期交房事实明显,原告要求房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理合法。但是,对于业主们主张的违约金的计算日期及标准过高,故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苍南县法院的判决,温州华中房开应当承担195日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则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房开共需支付41206.55元。
庄女士等业主对苍南法院一审判决中的违约赔偿期限、赔偿标准认定有意见,其中的三位业主作为代表上诉到温州市中院。
两年前80余名业主获赔未上诉
庄女士等这批业主对赔偿标准的坚持事出有因。
据悉,早在2012年5月29日,同样是绿都花城三期,同样是延期交付违约,第一批80余名业主就曾起诉过温州华中房开。这与现今庄女士在内的业主们的遭遇如出一辙。
当时的官司,房开公司同样罗列了工期被延误的若干免责证据:高温延误39天、台风延误34天、中考、高考延误56天、渎浦路工程建设延误85天、地下电缆被盗延误17天……共计285天。后经苍南法院庭审,这些理由或与实际不符,或无法证明,被一一否定。
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逾期不超过100日支付每日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100日在按万分之七计算。苍南县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过高,进行了调整,统一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进行赔偿。
此波官司,80余名业主获得数万至十多万元金额不等的赔偿,未提起上诉。
业主认为苍南法院的两次判决标准不一
庄女士表示,根据苍南县法院的判决书,两波业主前后两次状告温州华中房开延期交付,房开的违约事实是肯定的,法院同时也都判定房开要进行违约赔偿。不过,这两波官司苍南县法院在判定违约赔偿标准时,有着不同的标准。
根据苍南县法院的判决,80余名业主的官司,是将合同规定的逾期超过100日的每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七的违约金,调整为万分之五,220天共计153702元。不过,此次他们的官司,并没有像上次80名业主的赔偿标准进行判决,而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基数计算,195天共计41206.55元。
庄女士还表示,正是由于对温州华中房开的调解方案表示不满,同时对苍南县法院的判决不服,所以才上诉至温州市中院。
在温州市中院的二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仍是集中在违约金的赔偿标准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期宣判。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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