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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季销售额未超9万元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法制日报 2014-10-17 12:27:12

  本报北京10月16日讯记者蔡岩红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自10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

  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同时,公告还废止了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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