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融资租赁企业可享退税政策
法制日报
2014-10-17 13:00:09
本报北京10月16日讯记者蔡岩红国税总局近日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范围由原东疆保税港区内扩大到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并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申报、审核等事项,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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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即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除一般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外,还要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在管理办法下发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可以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办认定手续。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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