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玩耍受伤 家长学校起争执 谁该担责?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2014-10-18 09:33:54
核心提示: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市区黄龙三小一学生被消防栓玻璃所伤一事在网上发酵,谁该担责?网友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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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小吴正躺在床上看电视,他的左手打上了石膏,当看到记者对他拍照后就拿了一个面具挡在脸上。黄攀/摄

  温州网讯 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市区黄龙三小一学生被消防栓玻璃所伤一事在网上发酵,谁该担责?网友众说纷纭。目前,公安部门已协调鹿城区双屿街道司法所,准备安排双方当事人,下周就孩子受伤一事进行调解。

  昨天,记者联系上事件双方,了解事发经过。

  妈妈接到老师电话

  孩子在学校出了意外

  身上全是血

  小吴在黄龙三小上二年级。昨天见到小吴时,他的左手打着绷带,头部有隆起的包,精神状态不错。当记者询问事发经过时,孩子却跑到一边,说问妈妈。孩子爸爸吴先生解释,孩子受伤后,有点敏感。

  记者见到孩子受伤后拍下的照片,只见左手有一段手臂的皮肤被撕裂,皮肤下的肌肉组织也遭到破坏。10月9日,孩子出院。根据温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出院记录显示,孩子左前臂切割伤:尺神经、尺动脉、尺侧屈腕肌腱等多处断裂,右腕切割伤,头面部外伤。处理意见为建议全休三个月,术后回访5年。

  “看到‘术后回访5年’这几个字,我都吓死了。”孩子妈妈叶女士说。

  9月30日下午2时左右,叶女士接到班主任周老师的电话,当时老师告诉她,“儿子在学校出意外,身上全是血,让我马上去瓯海医院。”夫妻俩一听,赶紧跑到医院,和学校三名老师一起陪着孩子转到温医大附二院急诊。

  小吴为什么受伤

  父母认为学校有责任

  当时发生了什么事?对此,叶女士也是听班主任说,当时午饭后,几个孩子在消防栓附近玩,有一个孩子喊了一句“看我飞檐走壁”,朝着墙过去,双手按在墙上。小吴也跟过去,结果手按在了消防栓的玻璃门上,玻璃门碎了,人也受伤了。

  叶女士说,当时,老师对孩子做了初步的止血,孩子受伤之后,班主任一直有来看孩子。他们很感谢老师的关心,但对学校的做法很不满。

  孩子父母认为,小吴意外被消防栓的玻璃所伤,学校有责任,理由有两点: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学校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是造成这次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学校消防栓没有安全措施,玻璃应该用安全玻璃或者有警示标示。”另外一方面,午间管理时间是学校的收费项目,应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10月16日,家长到黄龙三小门口拉横幅,其间发生肢体冲突。

  对于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夫妻俩称,他们现在忙着照顾孩子,没有精力打官司,也咨询过律师,但“走一步要几千块钱,法律途径走不起。”

  学校愿意提供帮助

  也希望家长理性处理

  记者昨天电话联系上黄龙三小校长张紫梁。张紫梁说,他身在外地,已经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下周此事要进行调解。

  张紫梁说,对孩子在学校受了伤,无论是校长还是老师,都是非常关心这个孩子,特别是班主任。至于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其实家长已经向教育局反映了,教育局也给出了回复。校方愿意提供人道方面的帮助,也希望家长理性处理,“法治社会,应该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而不是为达到目的制造扰乱社会秩序的不理智事端。”

  教育局介入调查

  受伤系学生自身造成

  鹿城区教育局安保科负责人陈光平说,黄龙三小的事故发生后,学校向他们报告,他们随后也进行了调查,事故确实是学生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上没有过失或过错,学校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该校副校长、班主任、家委会都去慰问过学生。鹿城区教育局也马上联系了保险公司,希望为学生争取更多的理赔。

  对于家长要求垫付医药费被拒绝的情况,陈光平解释,这个钱学校是支不出来的。如果是学校的责任,那么学校确实应该垫付。

  家长应坐下来协商

  不能到学校无理取闹

  陈光平说,凡是发生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学校可以坐下来合情合理合法协商;协商未果,当事人可以申请校园意外伤害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满意,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反对到校无理取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凡是扰乱校园秩序,侵害教师、学生安全的,请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另外,他说,教育部门没有午间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学校有无收取,要实事求是调查处理。

  律师告诉你

  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有没有过错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李轶成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有没有过错。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校若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应对发生的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承担相当的过错赔偿责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若是由于学校提供的公共生活设施(比如消防栓)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则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平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等义务,学校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学生是否已投保意外险,并不能减轻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李思思(见习)|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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