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住建局一原副中队长 受贿59万一审被判11年
温州网讯 害怕罪行败露,自编自导借款还款的戏码,欲盖弥彰,最终难逃法网——日前,因非法收受财物59万元,乐清市住建局一原副中队长周某一审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周某,36岁,2010年11月被任命为乐清市住建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北白象中队副中队长,负责监督查处北白象辖区内200平方米以上公建项目的违章违规情况。
2007年开始,徐某等人开始陆续承建乐清市北白象镇前西岑村安置房项目和北白象镇白象村综合办公楼项目,上述两个项目存在“少批多建”、违规建设等问题。2011年初,周某发现问题后多次当场要求立即停建。为得到周某关照,徐某托人问了周某的银行账号,分别于2012年3月19日和7月29日,分两次每次均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送给周某人民币20万元,合计人民币40万元。收了钱后,周某对徐某的两个项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13年,该两项目顺利完工。
北白象镇金炉村铁皮市场的公建项目也在周某的管辖范围之内,他曾多次强拆部分住户的扩建房屋。2013年7月至10月,金某、黄某等18名住户商量决定共同出资送财物给周某,以得到周某对联建房扩建项目的关照,后他们共分四次送周某共计5万元现金和14万元烟酒卡,周某均予以收受。
2013年底,住建局领导多次找周某约谈。害怕罪行暴露,周某对18名住户送的财物,于今年2月中旬前均予以退回。至于徐某送的40万元,周某想尽办法,想退得更“艺术”些,于是决定做假借款来填平账目,但最终还是被发现了。
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家属主动向法院退清赃款40万元。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事实,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周某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深刻,已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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