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列举引人误解虚假广告情形
法制日报
2014-10-24 07:53:22
本报讯记者席锋宇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董中原委员建议,修订草案应明确列举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情形。
董中原说,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但是,该条第二款虽列举了虚假广告情形,却没有列出引人误解的情形。现实中大量存在引人误解但是其所述事实并非虚假的情况,对此类行为也应当予以规范。广告法应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并列举虚假广告的主要形式,以增加可操作性。
因此,董中原建议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增加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一)对商品做片面宣传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的;(四)以造成与竞争者商品或服务混淆的方式进行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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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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