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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郑照 “民告官第一人”

环球人物 2014-10-24 11:30:10

  1988年的秋天,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怎么也不会想到,他“讨个说法”的举动,竟然会演变成一场举世瞩目的官司;他更没想到,他那个被冠以“民告官第一案”的官司,竟然催生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诞生。

  1985年,包郑照经批准,在苍南巴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了1座3层楼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两年后,苍南县政府下发《关于强行拆除包郑照违章房屋的决定》,并调动300多人强行拆除了包郑照的房屋。时年61岁的包郑照,随后愤怒地将“县太爷”告上了法庭。

  在诉状中,包郑照要求苍南县县长黄德余确认其房屋的合法性,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当时“民告官”无法可依,法院因而没有受理。倔强的包老汉并未作罢,而是向浙江省第四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楼献求助。1988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在当时,县长被告上法庭,是一件“影响人民政府形象”的“丑事”,甚至“会直接影响一级党委、政府的威望和今后的工作”,因而,苍南县两大领导班子80%的同志反对县长黄德余出庭应诉。然而,黄德余却说:“要负责任,要敢于跟群众面对面。我觉得我们当领导的,首先要解决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问题,即当被告并不一定是犯罪。这起案件的公开审理,如果有利于法制建设的话,那么我愿意成为试验品。”

  1988年8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此案。《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26家新闻单位的近50名记者,齐聚在当时充当临时审判庭的苍南电影院内。能容纳千人的电影院内几乎座无虚席。

  “县长当被告”是前所未有的奇闻,黄德余本人倒是十分坦然。当天,他赶到庭审现场门口时,知情的记者说:“他是县长!”黄德余却说:“我是被告、被告!”

  法庭上,包郑照的律师出示71份证据,发表了3万余字的代理词;黄德余的律师也发表了16页的代理词,庭审一直持续到当晚10点。3天后,一审判决认定,包郑照的建房手续未经水利部门同意,属于手续不全,苍南县政府对其进行强行拆除,是有法律依据的。

  包郑照不服这一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1988年12月,浙江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多年后,楼律师回忆说:“现在想想输是必然的,因为当时是按民事案子审理此案的,原告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举证义务。”

  以今天的专业眼光来看,该案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审判条件也很简陋,法律理念和当事各方的焦虑甚至有些幼稚。但坚韧倔强的包郑照、挺身应诉的县长黄德余,却永远刻在了中国行政诉讼的起始点上。半年后的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从1990年《行政诉讼法》施行到2007年的18年间,像包郑照一样“民告官”的案件,全国法院共受理了128万余件,原告的胜诉率接近30%。这一切,都源自于20年前包郑照老汉那句倔强的“讨个说法”。

  昌君《环球人物》(2008年第24期)

  原文链接:http://paper.people.com.cn/hqrw/html/2008-12/16/content_208381.htm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李思思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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