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子状告前婆婆索要出租车 并索收益损失42万
温州网讯 67岁的市区陈阿姨给儿子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儿子订婚后,将该出租车登记在“准老婆”名下。
婚后,这辆出租车一直由婆婆管理、收益。
陈阿姨儿子的婚姻,在走过8年后结束。原本以为可以好聚好散,不料为了争夺这辆出租车的所有权,“前儿媳”将“前婆婆”告上了法庭。
-前儿媳告前婆婆“我的出租车在你那儿,还给我”
陈阿姨和前儿媳的故事,要从19年前说起。
1995年12月27日,陈阿姨出资以儿子方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辆神龙富康牌出租车。
之后,方先生与市区人叶女士相恋并订婚。订婚后,为了表示自己对未婚妻的疼爱,方先生将该出租车登记在了叶女士名下。
不过,这辆出租车一直由叶女士的准婆婆陈阿姨负责运营管理、使用,出租车的出租承包费也是由陈阿姨收取,运营期间应当缴纳的管理费、保险费、养路费也由陈阿姨负责缴纳。
2000年8月19日,方先生和叶女士登记结婚。然而,他们的婚姻在走到第八个年头时戛然而止。2008年12月25日,两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叶女士认为,这辆出租车在婚前就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所有权应该属于自己。她多次找陈阿姨,提出拿回出租车,但都遭到拒绝。
今年5月15日,叶女士将“前婆婆”告到了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阿姨立即返还雪铁龙牌出租车一辆,并赔偿出租车运营收益损失42.8万余元。
-前婆婆反诉前儿媳“出租车是我花钱买的,没你份”
收到“前儿媳”的一纸诉状,陈阿姨很生气。她说,这辆出租车是自己花钱买的,当初儿子和叶女士订婚后不久,也是暂时将出租车“挂”在叶女士的名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并没有赠与叶女士。
陈阿姨认为,出租车一直是她负责具体运营和承担运营期间的全部税收、养路费、管理费、车辆维修费及购买更新车辆费用的支出,所以这辆车不应属于叶女士的个人财产,更谈不上所谓的“赔偿”运营收益。
于是,陈阿姨委托了律师,向鹿城法院反诉叶女士,请求确认该辆出租车所有权属于自己,并要求叶女士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时,叶女士称,陈阿姨仅仅是出租车的管理人,她才是车子的所有人。
-法院判决前儿媳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7日,陈阿姨将儿子名下的神龙富康牌出租车过户登记在叶女士名下,所以该出租车的所有权转移归叶女士所有。叶女士要求陈阿姨返还出租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至于叶女士要求陈阿姨赔偿2000年至2014年的出租车运营收入42.8万余元,考虑到购买、更新出租车时的实际出资及出租车购买后一直由陈阿姨实际管理,养路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缴纳也是陈阿姨支付,所以法院对叶女士要求陈阿姨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陈阿姨反诉要求确认出租车系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陈阿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叶女士出租车一辆,并驳回了叶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陈阿姨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文人物姓氏为化名)
-类似案例 另一位婆婆的烦恼——
我们出款给儿子儿媳买了房如今小两口闹离婚这笔财产怎么分
市民钱阿姨给新闻热线来电,他说:我儿子是2001年结婚的,当初没买新房,儿子媳妇和我们一起住。
2004年,儿子儿媳妇看中了一套房子,由于他们没有经济能力,房款是我们出的。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儿子的名字,并写了权利协议书,说明房款是我们父母出的,儿子儿媳妇只有使用权,并让他们签了字,但是没有公证。
他们搬到新房后,儿子又把儿媳妇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可10年过去了,孙子也快10岁了,由于儿子不顾家,孙子的学习、生活也全是儿媳妇一人包揽,时间长了,矛盾越来越深,现在在闹离婚。
我们两个老人想阻止他们离婚,但劝不住。现在想问一下,一旦儿子儿媳妇离婚,儿媳妇有权拿走一半房产吗?我们出的房款给他们买的房子,能算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律师点评 该房属于钱阿姨儿子媳妇共有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光如
虽然购买房屋的款项由钱阿姨夫妻支付,双方也约定儿子儿媳妇只有使用权,但是房屋产权最初登记在其儿子名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其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但后来,钱阿姨的儿子又把儿媳妇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可见儿子对儿媳妇有赠与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且本案也进行了登记,所以儿子儿媳对该房屋共有。当然,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所以一旦儿子儿媳妇离婚,须视儿子儿媳对房屋的共有情形,是否有约定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则属于共同共有,原则上对半分割。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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