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称遭人殴打 三年多后才等来“不予处罚”决定
温州网讯 报警称遭人殴打,三年多后才等来“不予处罚”的决定,日前,乐清法院一审确认:乐清市公安局“超期作决定”违法。
家住乐清的许先生自称2010年10月8日在一次冲突中遭人殴打,他手持一份轻微伤鉴定结论,一直盼着打他的人得到处罚,直到今年5月23日,才等来乐清市公安局“不予处罚”的决定。因不服该决定,许先生状告乐清市公安局程序违法,认为处罚超出“法定期限”(本报8月19日曾报道)。
“大量治安案件都无法在60天内作出决定,60天到了确实需要调查的,不会停止,如果停止了反而是不作为。”乐清公安此前在庭审中称,他们并没有违法。相反,他们想达成案结事了效果,一直在做双方工作,许先生所谓的打人者胡先生,是他的亲戚,实际上双方所涉及的是很小的事情。
乐清法院认为,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安机关遵守行政时限规定,是依法行政的要求,违反行政时限的规定行使职权,不仅有损执法行为的严肃性,也会给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在原告报案后立案调查,其间虽因鉴定事宜不计入期限的日期为24天,但至2011年8月19日询问最后一名证人后,已经查明了涉案相关事实,此后被告也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工作。而其直至2014年5月23日才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且缺乏正当理由,应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
10月20日,乐清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乐清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许先生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科召称,我市已经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导致案件败诉的有关责任人,视情形依法追究责任,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调离乃至撤职处分。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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