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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享同等“待遇”

经济日报 2014-10-27 09:45:5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

  关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此前文件只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集装箱做了规定,对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情形并未明确。为了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统一明确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这一规定,统一了集装箱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记者崔文苑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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