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信息公开 需要更多公众“点菜式”的个案监督
2014年6-8月间,我在超市所购的爱好笔业自动铅笔、天骄笔业荧光笔未标明生产日期及安全使用期,不符合产品包装所标注执行标准要求,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等法律规定,遂依法向质监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2014年09月25日,因具体处理部门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一直未告知举报人最终处理结果,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提供两个举报的最终处理结果文书。
2014年10月15日,龙湾质监分别就两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但拒不提供其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最终处理结果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答复中告知,针对上述两公司未在限期使用的笔产品上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的情况,均进行了执法检查及立案处理:对温州天骄笔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仅是“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即未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违法事实雷同,违法情节类似的同一管辖区域内的两个公司,一个仅“责令改正”,另一个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罚款,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如何“公正”?拒不向相对人提供其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谈何“公开”?诸多疑问说明,龙湾质监的上述行政处罚已成为不可示人“自由处罚”。
作为生产领域主要监管部门,必然知晓自由裁量标准,必然知晓相关法律规定,仍能随意作出完全丧失公正性的行政处罚。窃认为,不仅是重点企业保护思维作祟,其中不乏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体现。究其根源还是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如处罚过程情节、具体违法事实、自由裁量标准等)未能充分公开,导致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空间。
实施已六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知情权,但仍难以破除行政部门主观不愿公开的瓶颈,难以让“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共识。
公民知情权是一项原生性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对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各种事务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公民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同时,公众不是为了知情而知情,而是通过知情来进行更好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没有知情权的行使和实现,公民的参政议政和监督权力就只能是一种幻想和形同虚设。
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自我约束的内在体现,也是法治政府廉洁透明的外在显现,更是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与有效保证。所以,信息公开必须是法治政府的义务与职责,并成为公民真正成为政治共同体一员的最起码的权利。
推进信息公开,需要法制的逐步完善,形成信息公开常态化与长效化的运行机制。推进信息公开,也需要更多公众“点菜式”的个案监督,以实现信息公开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是向社会公众作依法行政、践行法治承诺。将全会设计的法治政府变成真正的法治政府,其间的过程必然会有曲折,且需假以时日才能实现。
言而总之,依宪治国,依法治权,必须首先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赋予公民监督权,才能水到渠成形成法治、透明、廉洁、责任的服务型政府,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龙湾质监“自由处罚”式的滥权行为!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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