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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手机电脑引发的纠纷 应该怎样维权

温州网–温州晚报 2014-10-29 10:01:35

  温州网讯 送电脑到店里维修,修好了却被偷了,这事让市民章先生非常郁闷。而之后,更让他郁闷的是关于赔偿问题与店方迟迟协商不下来。10月17日,章先生致电求助,希望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律师能提供一些专业意见,帮助他维权。

  送修的电脑被偷

  今年3月,章先生在市区金丝桥路的一家电脑店,花费了5750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今年9月,因为电脑的显卡出现故障,章先生将电脑送到店内维修。

  然而,大约两周后,章先生接到店方通知,电脑修好了,但放在店里被偷了。听到这个坏消息,章先生非常郁闷,立刻找到店方要求赔偿,“送电脑到他店里维修,结果在他店里被偷了,这事他肯定要负责啊!”

  在商量赔偿问题时,章先生认为自己的电脑只用了5个月,至少还有九成新,要求店方按照当初购入价5750元的90%进行赔偿,也就是他只需损失575元;但店方则表示愿意提供章先生一台配置更高的电脑,新电脑的费用由店方承担65%,章先生承担35%,大概2000元。由于双方都不肯让步,赔偿问题至今无法协商一致。

  章先生表示,由于得知店方并未将被盗一事报警,让他心里很是怀疑。

  无监控故未报警

  10月17日上午,记者联系该电脑店店主陈先生。陈先生表示,章先生的电脑确实是在他的店里被盗的。

  陈先生称,章先生的电脑是在今年9月拿到店里维修的,而店里是将电脑送到售后维修的,维修好后取回放在店里时被偷的。由于店里堆放的东西很多,因此电脑被偷他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后来经点算被偷的电脑一共有四五台。陈先生表示,之所以没有报警,是因为店内没有安装监控,无法给警方提供相关证据。

  陈先生称,在发现电脑被偷后,他联系客户,分别给予了适当的赔偿,客户也都表示接受;而考虑到章先生的这台电脑比较新,才会提出由店方给予一台配置更高的电脑,但新电脑费用店方只能承担65%,大概3800元。

  陈先生表示,章先生已就此事向鹿城12315投诉,调解人员也正在帮忙调解,他很希望能尽快和章先生协商解决此事。

  -保管不善店方应赔偿

  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云总认为,章先生因故障将电脑送交电脑店维修,电脑店接收电脑进行维修,章先生与电脑店之间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章先生为定作人一方,电脑店为承揽人一方,电脑店负有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维修好的电脑交还章先生的义务,章先生在查验电脑维修符合要求后也负有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电脑店除了承担维修电脑义务外,还必须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电脑,现由于电脑店保管不善致使章先生的电脑被盗,电脑店应对章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电脑店在电脑被盗后是否报警均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当然,电脑店赔偿章先生损失后,如被盗电脑被追回可以归电脑店所有。对于电脑被盗的损害赔偿,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比如采取折价赔偿、以其他电脑予以替代补偿等方式,均属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可提请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内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章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不经调解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市民刘先生有一只魅族手机,因为感觉电池不耐用,送到市区人民路的魅族手机专卖店,请其帮忙送到厂家付费更换电池。然而,之后返回到他手里的手机,非但电池没有更换,手机还死机了,无法正常使用。

  刘先生认为手机是被修坏的,要向店方讨要说法,但由于双方迟迟无法协商一致,遂向鹿城12315投诉。

  10月20日,经鹿城12315调解,店方同意将刘先生的手机重新送回厂里维修,恢复通话、短信、微信等五个基本功能的正常使用。

  送修的手机被修坏

  刘先生的这只手机是女儿之前用过的,买来至今已有两年多,已过保修期。刘先生称,虽然是个旧手机,但功能还是全好的,只是感觉电池不耐用,但因为是内置电池,自己没法更换。

  在查询得知市区没有魅族的售后维修点后,刘先生将手机送到了市区人民路的魅族手机专卖店,请其帮忙送到厂家付费更换电池。约半个月后,刘先生来到店里取手机,手机刚开机就死机了,一问要换的电池也没有换。

  刘先生认为手机是被修坏的,遂向店方讨要说法,但店方指出刘先生与店方签订的服务受理单中有注明“需报价维修的非保机在维修时可能引起不开机、死机等故障,厂家不承担事故责任,不收取维修费用将手机退还客户”,故店方认为不收取维修费将手机返还刘先生即可。对此,刘先生认为是霸王条款,并称当初签订服务受理单时店员没有说明,而他眼睛因为有老花也未注意到这一条款。

  主板本身已有坏损

  10月20日上午,鹿城12315组织刘先生与店方进行现场调解,店方的郑经理到场。

  郑经理表示,由于市区目前还没有魅族售后维修点,所以送修的手机都需要返厂进行维修,专卖店只是作为接收方。郑经理称,据她了解,刘先生将手机送来维修时,的确是要求更换电池,并在服务受理单中有注明,但手机送到厂家后,经检测手机主板已有坏损,单纯更换电池并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将手机返回店方。而当刘先生发现手机死机问题时,店方也与厂方进行了沟通,厂方认为是主板本身坏损所致,并非维修导致。

  对于刘先生认为的霸王条款,郑经理认为不是,并解释其条款的实际意思是,需报价维修的非保机,报价后消费者若取消维修,其先前经拆机检测可能导致的不开机、死机等故障,厂家不承担事故责任;消费者若要求继续维修,厂家则需确保手机维修完好。

  最终,经鹿城12315工作人员调解,郑经理表示同意将刘先生的手机重新返厂维修,确保恢复通话、短信、微信等五个基本功能的正常使用。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俏君认为,刘先生将魅族手机送到手机专卖店要求更换电池时,如果手机确实是还能正常使用的话,而是生产方在检测过程中导致手机死机无法使用,厂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店方称与刘先生所签订服务受理单中有注明“需报价维修的非保机在维修时可能引起不开机、死机等故障,厂家不承担事故责任,不收取维修费用将手机退还客户”。这属于格式条款,也可以说是“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本案中刘先生的手机出现死机而无法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向店方或厂方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在与店方协商不成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消协”请求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醒消费者要重视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接收维修受理单、在店方接收手机时,手机是可以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维修票据等等,以此避免诉讼过程因缺乏确凿的证据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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