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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永嘉县财政局一科长受审 曾收受相机超市卡

温州网 2014-10-30 17:19:19

  温州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 嘉文) 10月30日上午,永嘉县财政局农业科原科长胡某一案,在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永嘉县财政局,县国资委数十位工作人员参加此案庭审旁听,接受廉政教育。

  被告人胡某,现年49岁。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54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又受贿昔日科长庭上见

  199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调入永嘉县财政局工作,并于2013年2月6日被任命为永嘉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负责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作为财政局农业科科长参加由县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组成的永嘉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参与对永嘉县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立项、审核,并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的整合监管及审批拨付工作。在农业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审批过程中,胡某在对永嘉县五家公司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查看相应的账本、有效支出凭证以及没有充分的补助依据下,未认真审核便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导致该五家公司以虚报项目投资额或多头申报等形式套取农业补助资金,致使国家财政资金损失达人民币103万余元。

  此外,胡某在担任永嘉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

  2013年,永嘉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为了自己的项目能通过验收并获得更多农业补助,多次找到胡某要求关照。潘某先后3次送给胡某一台佳能单反相机、5张面值1000元的超市卡及现金2万元。今年7月1日,在得知潘某被检察机关带走后,胡某将2万元现金退还给潘某的儿子。

  此外,胡某在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还在其他涉农审批过程中,收受了他人送的金块、香烟券、购物卡等财物,共计受贿48540元。

  庭审现场:对于玩忽职守罪——“不是自己的责任”

  庭审中,胡某对指控的玩忽职守一罪不予承认,同时也对受贿罪中的第一节,即收受潘某的2万元现金予以否认。

  法庭上,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玩忽职守罪,胡某辩称:由于我2月份才到农业科,中间又生病住院了许久,故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学习相关的文件;审查是以验收的真实性为依据的,错在验收,我无法控制,但我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就自己的行为,胡某反复强调:“决定都是联席会议作出的,自己没有责任。”

  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他坚持“不是自己的责任”,称自己生病住院,对工作不太清楚,没参与验收,反复强调自己对查看验收文本、凭证等没有责任,最后声称“我不需要查看”。

  庭审现场:对于受贿罪——“我一直想着送还那笔钱”

  而针对一些重要的情节,如收受潘某2万元一节,公诉人、法官对胡某进行了讯问——

  问:为什么你发现这笔钱后,没有及时还给他?

  答:因为我反正要还的,而且我打过很多次电话给他。

  问:为什么你不主动还钱给他?

  答:我平时比较忙。

  问:被告人胡某,你当天是还给潘义的吗?

  答:是的。

  问:你刚说这笔钱你老是还不掉,那你当天为什么可以联系到潘世停方的人?

  答:这是偶然的。

  问:你刚说2万元现金你有使用过,何时使用的?

  答:六月二十几号的时候。

  在最后称述阶段,胡某仍然声称:“对玩忽职守罪不认罪,对受贿金额有异议。我平时工作认真、勤勤恳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今天庭审时,胡某多名亲友前来旁听。永嘉法院未当庭宣判,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陈克力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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