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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途中全被烧毁 托运公司被判赔偿50%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4-11-06 07:37:01

  温州网讯 将两箱货物交由托运公司运送给客户,谁料,运输车半路起火,货物全被烧毁。托运人的这笔损失,该怎么埋单?日前,这起运输合同纠纷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得到调解:托运公司赔偿货物价值的50%。为什么不能全赔?因为托运人没有对货物“保价”。

  货物半路被烧,客户到手的生意“黄”了

  41岁的温先生在温州经营一家个体箱包店,由于客户来自全国各地,他每次都是通过托运公司将货物发给外地客户,客户将货款转账给他。一来二往,积累了口碑,温先生得到的客户评价基本上是好评。但是,一起托运货物遭火烧的意外事件,让他头一回遭到了客户的投诉。

  去年4月24日,温先生接到杭州一个老客户的订单。客户从温先生处购买女士钱包、手提包若干件,双方约定货到付款。接单后,温先生将货物打包好,整整两箱,拿到了鹿城区一家托运公司托运。温先生与托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合同,约定温先生运送两箱货物到杭州客户处,运费为40元,当天发送。

  将货物托运后,温先生拿着托运合同底单回去等着客户收货付款。可谁知,过了几天,他却接到杭州客户的投诉电话,质问为什么迟迟未收到预订的货物。由于没及时收到货,客户称好多到手的生意都“黄”了。

  怎么可能呢,明明寄了货的呀?温先生打电话给托运公司一问,原来是两箱货物没了。托运公司说,运输车线路老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了自燃,整车货物全部被烧掉了,其中就包括温先生托运的那两箱箱包。

  保价条款是否已提示,成庭审争辩焦点

  货被烧没了,在客户那里折了口碑不算,托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货物全价,让温先生觉得恼火。多次交涉无果后,温先生将托运公司告上了鹿城法院。他认为,托运公司给他造成了损失,应该全额赔偿货款6495元,并返还运费40元。

  鹿城法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托运公司负责人曾女士说,根据签订的托运合同,合同须知中明确指出:“凡属丢失行李,不报价,一律按行李托运费10倍赔偿,不赔偿行李价值。”

  曾女士认为,按此约定,托运公司对温先生的赔偿最高不超过运费的10倍,也就是400元。同时,她还指出,如果温先生觉得货物贵重,托运时应该给货物投保。此外,温先生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这样才可证明货物真实价值。

  原、被告双方对赔偿公平性的认识存在原则性差异,而所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是否已作合理提示与说明,更是成为争议焦点。

  在审理中,曾女士说,运输车自燃,整车货物损失金额达数百万元,为此托运公司已赔了其他客户100多万元。如果温先生同意,他们愿意赔偿货物成本价的30%。

  就此案,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日前,在最后一次调解中,托运公司同意按温先生所述货物价值的50%予以赔偿。调解协议签订当日,曾女士将赔偿款3250元赔付给温先生。

  货物托运不保价

  足额赔偿难获支持

  鹿城法院西郊法庭法官胡佳颖:在物流运输实践中,许多快递公司使用的快递单均会在显著位置,对保价条款以加重字体等方式予以特别提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保价条款合法有效。很多消费者考虑到成本问题,往往存有侥幸心理,选择不保价或不足额保价,邮寄货物一旦灭失,主张足额赔偿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况且,受损货物实际价值的举证也存在难度。因此,承运人严格依照邮政法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的同时,托运人也应当在寄件时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以保障自身权益。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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