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减肥药吃了拉肚子 瑞安法院通报五大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昨天,瑞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五大典型案例。
温州网讯 昨天,瑞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五大典型案例。
去年5月至今,瑞安法院审结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9件。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瑞安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政策,除1人因犯罪时未成年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他被告人均处以较重的刑罚以及罚金。其中,最重的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25万元。
瑞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何小云介绍,涉食品安全犯罪,呈现方式低端、结构松散、规模较小、涉案金额不大、共同犯罪家庭化等特征。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小私营业主,在菜场出租房或者加工点进行违法加工。在7件共同犯罪案中,4件被告人是夫妻关系、1件为父子关系、2件为同乡。
另外,涉食品安全犯罪的作案手段趋向新颖与隐蔽。例如,利用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低、效率高,互联网监管相对薄弱等特点,在网店兜售问题食品,已经成为犯罪分子重要的手段。今年10月22日,瑞安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淘宝网销售掺有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药案。5名淘宝卖家被起诉,他们销售的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成分,消费者服用后会口干舌燥、腹泻、头晕,甚至肝衰竭、精神异常。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胡金清此前在接受采访时曾说,现在网购平台上很多减肥产品张冠李戴,冒用批号、商标,消费者辨识真伪难度很高,而药监部门对于网络市场的监管难度也很大。
提醒消费者,最好不要在网络上购买减肥产品,即便购买也要仔细检查产品是否具有销售资质、是否有相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明。尤其需要注意,产品的配料中是否加入伤害人体的成分。购买时要索取发票,以便维权。
用工业松香给猪头脱毛
徐甲获刑10年半被罚125万
2010年3月开始,徐甲、贾某某在瑞安鲍田前北村育英街一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内含重金属铅,人长期食用使用工业松香加工脱毛的禽畜类肉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给生猪头脱毛,并把加工后的猪头分离出猪头肉、猪耳朵等卖给场桥、鲍田等地菜市场熟食店,销售金额61万余元。
徐乙、叶某某、杨某某明知徐甲所销售的猪头是用工业松香加工脱毛仍购买,进行再加工后销售。徐乙的销售金额为3.4万余元,叶某某和杨某某的销售金额均为2.5万余元。2012年8月8日,徐甲、贾某某、徐乙在育英街的加工点被抓获。同年9月27日,叶某某、杨某某落网。
徐甲、贾某某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25万元、有期徒刑6年罚金60万元。
徐乙、叶某某、杨某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分处罚金7万元、5万元、5万元。(上述判决已于2013年7月生效)
用双氧水漂白羊肚
夫妻俩共被罚110万
2010年下半年开始,陈某某为使羊肚好清理和好卖相,在明知双氧水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在其位于瑞安市锦湖街道高洋路四巷的家中,对羊肚进行浸泡、加工,并把加工好的羊肚运到瑞安塘下等地销售。妻子何某某帮助陈某某浸泡。
去年3月14日,陈某某、何某某被查获,执法人员当场扣押24千克羊肚、13千克双氧水疑似物等。经鉴定,被扣押的疑似物确为双氧水,羊肚中也检出双氧水成分。
陈某某、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00万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间,何某某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上述判决已于2013年12月生效)
父子用农药生产豆芽
儿子还是个未成年人
去年1月,康甲买下位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四坦村四坦北路一豆芽加工点,他和儿子康乙生产、销售豆芽。两人在明知多菌灵多福锌等农药化肥不能用于豆芽种植的情况下仍使用,并销售豆芽。
去年5月31日,该加工点被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十二种农药化肥,并提取豆芽样品。经鉴定,豆芽样品中含有多菌灵、铅、汞、砷、镉等重金属成分,铅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康乙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康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0元。
康乙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3月生效)
防内酯豆腐变酸
竟然添加四环素
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4日,张某某、潘甲、潘乙、蔡某某等4人,为防止盒装内酯豆腐变酸,便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药品四环素,并销售盒装内酯豆腐。
张某某负责销售,潘乙负责销售和做添加四环素的内酯豆腐,蔡某某负责做添加四环素的内酯豆腐,潘甲负责做香干。
潘丙在明知张某某等人生产盒装内酯豆腐添加四环素的情况下,不但帮助购买四环素还帮忙销售加了“药”的盒装内酯豆腐。
张某某、蔡某某、潘乙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30000元。
潘甲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0000元。潘丙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10000元。禁止潘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该案经温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于2014年9月生效)
熟食里有过量亚硝酸盐
两顾客吃了被送去抢救
去年6月开始,黄某某在瑞安马屿太平湖菜市场生产、销售熟食,在制作糖醋肉条、煎泡肉条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最后批发给马屿马岩菜市场的一家熟食店。今年2月19日,被害人叶甲、叶乙在该熟食店买了黄某某生产的煎泡肉条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晕厥等现象,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叶甲、叶乙系亚硝酸盐中毒。
今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对黄某某生产的煎泡肉条和糖醋肉条进行扣押。取样送检结果显示,亚硝酸盐含量均超标。今年2月25日,黄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调解,黄某某赔偿1.6万元。3月26日,黄某某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0000元。(上述判决已于2014年7月生效)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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