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干部不作为问责办法 整治“为官不为”
记者从辽宁省纪委、省组织部了解到,为整治“为官不为”问题,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辽宁省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领导干部中15种不作为、不担当的情形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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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规定应当问责的不作为情形包括:对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等。
规定应当问责的不担当情形包括:对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怕担风险、畏首畏尾,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有风险的事不敢干,没先例的事不肯干,影响事业发展的;对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等。
据了解,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依规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还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记者李铮)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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