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籍男子在温州苍南夜焚九车泄愤 获刑14年
温州网讯 今年4月18日凌晨,男子鹿某因感情受挫想发泄,放火连烧8辆停在路边的车,还有一辆车轻微受损,一家纸厂仓库被殃及。11月10日,苍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鹿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鹿某,91年出生,安徽蒙城人。2014年4月18日凌晨30分许,鹿某先后窜至龙港镇建民街和毯市街路口、柳南路后面流浦新村D幢旁仓库边、柳南路192-202号前、柳江路7号后门、柳东路与柳江路路口等地,四次用打火机点燃废纸、不干胶纸、无纺布等物品或直接用打火机点燃坐垫的方式,先后放火焚烧停放在街道上奥拓、起亚智跑、力帆牌、丰田威弛四辆轿车。
因火势蔓延,引燃紧挨上述车辆停放的福特新福克斯、起亚、丰田、奔腾X80、起亚五辆轿车。
九辆车不同程度烧毁,经鉴定,其中八辆汽车价值合计815668元,另一辆车保险公司确认车辆修理工料费人民币2690元。
鹿某在放火焚烧停放在苍南县龙港镇柳南路164号后面流浦新村D幢一仓库旁的一辆汽车时,因火势蔓延至仓库,导致该仓库内周某所有的部分双面铜版纸被烧毁,部分双面铜版纸因救火被水浸坏,损失近17万元。
苍南检察院认为鹿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建议法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
庭审中,鹿某表示那天想起奶奶因他与妻子分手而自杀,遂心情郁闷,想发泄下情绪。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鹿某主观上虽系以焚烧某一汽车以泄私愤,但客观上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鹿某此前有敲诈勒索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苍南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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