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望明确“网购商品拆封后也可退货”

图说:“七日无理由退货”在上海有望入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网络配图
【新民网·独家报道】今后,上海消费者通过网购购买的商品,除特殊约定外,大部分或将有权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即便商品因消费者检查试用而拆封,但只要其不污不损,也算“商品完好”,予以退货;而对于一直是非不断的商业预付卡,未来本市也有望通过制定相关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予以监管。这是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从今天(20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中获得的信息。
不能无理由退货商品需消费者结算前确认
记者看到,《决定(草案)》中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而对于此前实地调研和听证会上,各方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争议,此次提交表决的《决定(草案)》中也作了相关明确,即“在对四类商品规定排除适用的情形下,将规范的重点放在对确认程序的细化上。”
记者注意到,《决定(草案)》中规定,包括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期刊等四类商品,不属于七天无条件退货范畴。此外,不在此列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 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确认”、“ 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检查试用拆封也可视为完好商品退货
此前争议较大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应当‘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相关条款,也在此次提交表决的《决定(草案)》中予以了修改和明确。
记者看到,《决定(草案)》中首先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不再强调“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同时明确,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则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
另外,考虑到检查、试用商品大多需要拆封商品包装,但有造成商品价值贬损的可能,因此《决定(草案)》对拆封商品包装是否可以退货也予以明确,“ 消费者为检查、使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
商业预付卡或需披露信息应予以监管
记者同时注意到,对一直是非不断的商业预付卡,《决定(草案)》中也对其发放和监管做出了相关规定。
《决定(草案)》中首先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决定(草案)》要求,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至少应当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两年后。
另外,《决定(草案)》还透露,今后,“ 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可以通过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式予以监管”;而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李欣)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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