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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上市企业新厂房未验收先使用

深圳特区报 2014-11-21 11:33:50

  深圳特区报记者蔡佩琼

  一家上市企业新建厂房未验收就先使用,被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仍不纠正。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本是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却因执法行为存在程序瑕疵,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这起涉及企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典型事件,集中地反映了当下社会出现的企业违法成本较低、行政部门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司法公正等多个热点话题。司法机关拒绝将司法权力成为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不符合程序、不规范执法行为中的一部分,体现出法治的公平和严肃。昨天,记者深入采访相关部门,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还原。

  龙岗区住建局

  下一步将依法加快推进事件解决

  昨天,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群达行事件有关问题对记者采访进行了书面回复。

  龙岗区住建局称,2013年10月14日,群众向该局上访举报群达行公司投资兴建的厂房未验先用及工程款纠纷问题,该局高度重视,迅速介入调查处理。据了解,该项目是群达行公司与湛江建筑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建设的。该项目2013年6月完工后,因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工期延误(约12个月)、工程量增加、竣工未验收等原因,导致双方在剩余工程款支付金额、时间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龙岗区住建局采取行政协调手段,积极为当事人双方沟通搭建平台。2013年以来,先后10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但双方一直难以达成共识。2014年1月,经该局连日组织双方协调,群达行公司在春节前向对方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并同意其他问题节后进一步协调。节后,该局联系双方拟组织协调,群达行公司称就合同纠纷已向区法院起诉,并拒绝再次协调。协调工作无法深入进行。

  另一方面,龙岗区住建局依法采取行政执法手段。2013年10月,该局执法人员根据调查事实,对该项目存在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群达行公司立即停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该局对群达行公司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5万余元。2014年4月,群达行公司经该局催缴后上缴罚款。

  2014年8月,龙岗区住建局发现群达行公司在缴清行政罚款后,并未纠正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局向群达行公司出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限期作出整改。但是该公司逾期未整改,该局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群达行公司强制执行。2014年10月,龙岗区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指出该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时,未告知被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及相应期限。

  龙岗区住建局表示,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加快推进群达行事件的解决。

  龙岗区法院

  区住建局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针对龙岗区住建局向龙岗区法院申请对群达行公司强制执行立案,以及龙岗区法院受理的群达行公司与湛江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诉讼案件,昨天,龙岗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施东辉向记者进行了说明。

  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不具备被裁定不予受理

  2014年9月16日,龙岗区法院收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龙岗区住建局)发来的《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申请对深圳市群达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函》,申请龙岗区法院对群达行公司的违法行为强制执行停工整改。鉴于该公函及附件材料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要求,且并未提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料,因此,龙岗区法院多次联系龙岗区住建局,后龙岗区住建局向龙岗区法院正式交了全套申请材料。龙岗区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予以立案审查。

  经审查,龙岗区法院认为,龙岗区住建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并不具备,理由如下:

  1、并未出具行政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提供“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而龙岗区住建局出具的仅为“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的行文格式及内容均不符行政决定书的要求。

  2、并未明确告知被申请人群达行公司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及相应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龙岗区住建局出具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未明确告知被申请人的此项权利,被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龙岗住建局发出的该份通知中并没告知当事人这项权利,使被申请人可能失去复议权或诉讼权,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综上,龙岗区法院认为龙岗区住建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故裁定不予受理。

  2014年10月17日,龙岗区法院向龙岗区住建局送达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龙岗区住建局在收到裁定后可在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截至2014年11月3日,龙岗区住建局未申请复议。

  群达行公司状告施工方被驳回

  2014年2月20日,龙岗区法院受理原告群达行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竣工证明;被告向原告办理备案手续;被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788元;被告赔偿原告已缴纳罚款651673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被告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双方有仲裁协议,不属法院管辖。

  龙岗区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中约定: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调解,争议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时,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龙岗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群达行公司对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

  群达行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上诉,目前,群达行公司已撤诉。

  事件回放

  深圳“最牛工厂”违法开工一年

  深圳市群达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达行”)位于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区宝龙一路9号,是一家从事高端装备制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也是广东省引进海外创新团队进行产业转型升级企业。

  群达行公司原址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因华为科技城的旧城改造工程需拆迁,该公司于2010年9月1日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在宝龙工业高新园区取得新工厂建设用地,并于2011年10月动工建设“群达行工业厂区项目”(办理了用地和报建手续)。

  2011年10月10日,群达行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后简称湛建集团)签订群达行宝龙工业厂房建筑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总造价人民币3741万元,约定湛建集团垫资工程造价的50%即人民币1870万元,完工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该项目工程至2013年6月才基本完工,由此引发工程款项纠纷,目前群达行与施工方尚有约1200万元的工程款纠纷。湛建集团因群达行未结清工程款项而拒绝移交各种验收材料,致该工程无法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群达行厂区未经有关部门的验收投入使用。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1月12日《关于对宝龙工业区群达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厂房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并违法生产调查情况的复函》显示,群达行在宝龙工业区建设的“群达行工业厂区项目”有厂房A、B及研发办公楼3个工程,其中厂房B和研发楼已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未组织竣工验收;厂房B取得了消防设计备案,但厂房A和研发楼工程未取得消防设计备案,3个工程都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也没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及相关材料。

  龙岗区住建局对群达行公司下发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群达行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龙岗区环保水务局也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待完善环保审批及相关手续后才能恢复生产。2014年8月13日,龙岗区住建局再次向群达行发出催告书。在催告书中,龙岗区住建局还提醒群达行:“如逾期不履行,我局将申请法院对你单位强制执行”。9月12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申请对深圳市群达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函》发到龙岗区人民法院,函中写明群达行种种违法行为,“特此向贵院申请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强制执行停工整改”。

  但是,龙岗区法院认为龙岗区住建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并不具备,故裁定不予受理。

  2014年10月29日,此事经一媒体以“最牛工厂违法开工一年,多部门管不了”为题进行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

  专家点评

  高度重视程序正义

  在案情错综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群达行”事件中,法院、政府和当事人的行为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诸多借鉴。

  首先,龙岗区法院的裁定表明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中的程序正义的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5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事项,其意在于“救济教示”,便于相对人“群达行”取得救济并维护自身权益,而法院裁定所维护的正当程序,其所指向的对象和希翼解决的问题都是合理地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即政府行使公共权力限制私主体的商业自由时应当兼具实体和程序依据。

  其次,龙岗区住建局没有充分理解依法行政。虽然《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之行政命令,但是它同样应遵守该法中程序性的告知规定,因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再次,“群达行”的程序性利益虽然受到损害,但不改变其行为的实体性违法性质,因为私域间的民事争议不是其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正当理由。如果它仍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迅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它不但不能合法经营而且难免被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只要龙岗区住建局完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事项再次发出《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期限届满法院必将作出执行裁定。

  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不但维护市场经营的秩序,使市场主体遵守法律,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市场主体的程序性利益和取得救济的权利,严格依法行政的政府才是避免恣意的有效政府,司法审查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即在于此。本案中,龙岗区法院的裁定具有促进依法行政的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应以此案为警示,提高执法水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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