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醉驾可否刑事豁免?
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提请批准刑拘的函,但后者投票后否决了警方请求。当地领导表示:违法事实很清楚,投票结果出乎意料。但这是民主表决结果,也不好问为什么。这件事,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清楚,一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上,人大代表是否平等?一个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民主表决,“民主”能否超越宪法和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法治国家中,任何人都没有刑事豁免权,那么,人大代表涉嫌刑事犯罪也应接受司法调查和法律追究。这个问题上本不存在任何争议。刑事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需要经过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这是法律规定的,那么司法机关必须执行这一规定,尊重地方人大的权力。但地方人大对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司法调查的许可权力,应依法行使,人大常委亦应依法表决,而不是随心所欲。
《代表法》所以规定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目的不是授予其“豁免权”,而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的权利。由于人大代表肩负着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遭公权力打击报复;并为避免影响到人大代表在某一时间的履职活动,法律作出这样的特殊保护规定。世界上任何的民主法治国家,都有这种保护代表或议员的法律条款。那么,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在表决时,就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职行为与个人涉嫌犯罪行为的界限;对前者,应依法保护人大代表的履职权利与人身合法权利,对后者,则应本着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支持司法机关查办案件。
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酒驾驶机动车,既与人大代表履职无任何关系,此期间也没有重要的人大事务需要该代表完成或参与,那么,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就应依法表决同意上海警方对涉嫌醉驾的人大代表的刑拘。我认为,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常委,是对委员责任和义务的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是在拿权力和责任当儿戏。该县人大领导称,“这是民主表决的结果,也不好问为什么”。然而我认为,民主不是无原则的自由,更不等于随心所欲;特别是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人大常委,更要对自己的民主言行负责,向人民负责,向法律负责;其手中的民主权力不是个人的权力,而是人民委托、授予的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任何的权力与权利,以及“民主”,一旦超越了法律和公共利益,便不具有合法性。人大常委的表决,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岂有“不好问为什么”之说?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代表、常委出于维护自身、小圈子利益的考虑,利用人民委托的权力为自己争取“豁免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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