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调整公聚场所延续审批
法制日报
2014-12-01 10:13:19
本报讯近日,广东省汕头市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响应国家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通知精神,充分运用法律杠杆改善提升社会单位消防监管水平,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审核后发布《通告》,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将该市公众聚集场所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由2年变更为4年。
汕头市公众聚集场所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制度由原《汕头市消防条例》于2007年确立,并于2012年写入新《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该制度施行8年以来,对消除公众聚集场所历史遗留火灾隐患、规范和提升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大幅改善,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显著增强,该类场所火灾数量逐年下降,从2007年的87起下降到2014年的7起。徐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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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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