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茶馆】老太车前倒地,司机该不该赔?

【新茶馆】还在为老太太倒地扶不扶烦恼吗,你OUT了,新的时尚是看到车前老太倒地,先想想赔还是不赔。
11月30日,司机张劲安开车途经兴化市陈堡镇时,一位82岁的老太太骑着三轮车,倒在他车头前两三米远的地方。张劲安下车扶起三轮车,老太太拦住他,称自己被吓到了。后到医院检查,老太太轻微骨裂,其家属要求张劲安赔偿五六千元。交警勘查现场后认为,张劲安驾驶的车辆未与老太太发生碰撞,但老太太被吓到摔倒与司机开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劲安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这一处理很快引发网友争议。
没接触,该不该赔?
本案中,让很多网友不解的是,明明车辆和老太太没接触,为何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即使在欧美,也有相当长时期对侵犯人身权的损害赔偿时实行“碰触法则”的。不过,随着对“惊吓损害”的逐步了解,近几十年来确实有不少国家将惊吓损害认定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1969年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作出了这样的一个判决:一位女孩与其未婚夫的携手同行,突如其来的车祸使其未婚夫受到重伤,并当场死亡。该女孩因此神经受到刺激,请求损害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
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认可了”惊吓损害”。2008年一货车在105国道超越前方二轮摩托车时,因两车间距较小,引起摩托车司机心情紧张,导致摩托车倒地,事后,遂川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责。2012年,舒城一骑电动三轮车的杨女士因见有轿车从后方开来,惊吓中车辆侧翻,造成十级伤残,事后,法院认定,“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司机驾车行为与杨女士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轿车司机赔偿6.5万元。此外,国内还有多起小狗惊吓老人被法院判赔案例。
惊吓赔偿,岂不是让碰瓷者乐开花?
惊吓其实是种应激反应,不同人对同一外在刺激,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应激反应。有人泰山崩于前不倒,有人看到老鼠都会失控尖叫。可见,外在刺激需要看各人“胆量”这一内在因素,才能产生实际损害后果,这也是“惊吓损害”相当长时间没被公众和法律界认可为直接损害的原因。不过随着类似判例的增加,公众对此的接受度已有所提高。但问题来了,万一碰瓷者借口惊吓摔倒,交警该怎么判呢?
近年来碰瓷案高发,不少司机不得不安装摄像头,证明自己未接触对方身体,以避免卷入车祸高额索赔。可如果惊吓损害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成为惯例,那么,碰瓷者就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点,让没接触到自己身体的车辆车主陷入困境。
惊吓赔偿,需要更严格确认
从无视惊吓损害,到逐渐认可惊吓损害,对我国司法制度来说是一种进步。但对具体的惊吓损害赔偿判定,其实还需要有更严格细致的司法确认程序,才能不“惊吓公众”。
面对不同车速的车辆,普通人对此的惊慌程度是可以通过心跳检测等生理数据来定量分析的。如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车速和刹车行为反应过激,就应认定当事人主观因素才是惊吓损害的直接原因。同样,明明当事人心理状态稳定,却偏偏在对方正常行驶的非接触车祸事故中跌倒受伤,碰瓷的嫌疑就很大,交警部门还请多长个心眼,先上内网查查再定双方责任,免得错怪好人。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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