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以崭新的形式向宪法表达敬畏

来源:新华网作者: 滕朝阳 2014-12-04 09:00:58
核心提示:我们当然还可以把国家宪法日称之为“权利宣言日”、“权力规范日”,我们也可以在这一天为宪法的精神之光照亮人们的心灵做很多事情,但首先,请让我们向宪法表达由衷的尊崇与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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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已成为国家宪法日。

  今年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各地举办多种活动宣讲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承载着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梦想和人民的幸福。而设立国家宪法日,本身就是对宪法的一种尊崇与弘扬,甚至可以说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体现。

  因此,12月4日,一个看似寻常的日子,就这样以不寻常的面目走进了中国的法治史,嵌入了亿万中国公民的生活。

  这是一个重温宪法文本的日子。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要走近宪法、了解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首先要对宪法文本烂熟于心。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2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部好宪法。而在实际中,由于宪法往往不是以直接适用的方式调整社会生活,宪法知识的普及程度还不高,不少人对宪法文本还不甚了了,这就谈不上真正地尊重宪法,更谈不上知晓宪法的功能价值和精神内涵。国家宪法日为人们亲近宪法提供了一个好契机,只有在把握宪法文本、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上,才可能使宪法意识、宪法精神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为宪法实施提供更好的认知基础。

  这是一个向宪法表达尊崇和敬畏的日子。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以崭新而生动的形式向宪法表达尊崇与敬畏。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清楚地表明,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而在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比较淡薄,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国家宪法日这样一个特别的日子,全体公民特别是全体公职人员都应当对宪法油然而生尊崇和敬畏之思。

  这是一个回顾总结宪法法律实施效果的日子。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但不容否认的是,宪法在实施中还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等等。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由此出发,人们可以预见,宪法的实践性必将进一步增强,宪法实施的有效性必将进一步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宪法日是法治进程中带有标志性的时间节点。

  国家宪法日是一个神圣、博大而深刻的日子。我们当然还可以把国家宪法日称之为“权利宣言日”、“权力规范日”,我们也可以在这一天为宪法的精神之光照亮人们的心灵做很多事情,但首先,请让我们向宪法表达由衷的尊崇与敬畏。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陆向东|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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