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靠什么存于你我心中?

来源:新华网作者: 毛同辉 2014-12-05 09: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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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律的敬畏,是要分开说的。敬是尊重,其有无与人们内心的修养和文明程度的进化有关,而畏则与规则有没有刚性有关,即要看它有没有“牙齿”。

  (图片来源于网络)

  周末的时间,去图书馆听一位从业生涯大概20余年的律师朋友做关于法律的讲座,课堂上,我一方面感佩于岁月流逝中不懈的思考和实践成就了他今天厚积薄发的深度,另一方面由他的讲解也引申出我许多关于法律的感悟,一些原本在心中若隐若现的思想也在这种且听且思中渐渐清晰。

  由朋友的讲座,我想到胡适先生曾说过的一句话——“我不怕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于国家的法治进步而言,于依法治国的宏图伟略而言,一堂课之功虽微,但至少能让在座的几十人能感受到那种“进一寸”的欢喜。而我将所感所悟整理记录下来,于有缘看到它们的朋友而言,说不定也有这样的小欢喜在。而这,也恰是我作为一位法律圈外的人写作这篇小文的理由与动力所在。

  心无敬畏,则法律不彰

  “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这是德国哲学家康德自撰的墓志铭。其实不惟道德,作为我们行为底线的法律,更应常存于心,以之为依规,以之为警醒,以其定行止。

  作为每一个个体,每个人的善行与恶行,决定了国家的治与乱。无论是从我们每个人生活的便利、生存的成本而言,还是政治人物治国理政的目标而言,都应以有序为向往和追求。但是秩序是人们敬畏规则、遵守规则的结果,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如何,它的国民对待规则的态度就是一面很好的镜子,可以用于观察、鉴别和评价。而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同为规则,它们的生命力也无不来源于人们内心里生成的敬畏。

  敬畏是一个现在人们说话和写文章时常常会提到、引用到的词,从它的字面来理解,其涵义也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敬,二是畏。所谓敬是尊重,其有无与人们内心的修养和文明程度的进化有关;畏则与规则有无刚性有关,即要看它有没有“牙齿”。

  所以,规则作用的发挥,一靠自觉,从心所欲不逾矩;二靠他律,违法必惩罪难脱。也可以说,社会能否建立起对规则的敬与畏,既与人的品质有关,也与规则的品质有关,即要有良民,还需立良法。有了对规则的敬畏,就会大大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有敬无畏,则这样单单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秩序并不可靠,一旦出现足够大的诱惑,违规的低成本就会让雷池成为大众狂欢的泳池;有畏无敬,则必须时时关紧笼子,否则猛兽随时会伺机出来为祸。和反腐一样,如无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建设跟进,则只能靠高压态势的保持来震慑。逆水行舟用水撑,一篙松劲退千寻。

  心无敬畏,则法律不彰。于此求秩序,何异于缘木求鱼?而敬畏感的建立,最重要的就在于人们习惯的养成,观念的培育,思想的风暴,陋习的革命,内心的变革,认同的新建。

  法律不容权力的轻薄

  司法独立是多年来无以计数的业内外人士为之呼号的目标,然而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触动既得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司法独立之难,恰恰在于它所企图捆缚的是作为既得利益的权力之手。想让其收手,它岂肯甘心?想束其手,他又怎会轻易就范?

  法治不彰、权力横行、无忌惮无底线、视法如蔽屣、迷信潜规则……这样的恶之花结出的只能是恶之果,譬如丛林法则的生存方式,或吴敬琏先生所言的权贵资本主义等。在那样的社会治理生态下,则不仅社会无序,即便是弱势阶层个人的前途与发展也会充满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还可能衍生出包括劣胜优汰的逆淘汰那样的不公。

  其实,权力干预司法,首先就是缘于敬畏感的缺失;同时,它还会反过来破坏民众对法律的敬畏感。当社会的这种敬畏感本身还如幼苗般根基尚浅、体质脆弱时,权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所制造的不公会让前者如遭霜打,要付出更大的成本与努力才能重建与复苏。

  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以我所理解,对于权力而言,“依法治国”应冀望两种激励效果:一是正向激励,多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干事,依法行政,于法有据;二是负向激励,自重自警,自我约束,自我检点,手伸得太长的事不做,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不做,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再像人治时代那样不讲究。这样的循法而行,其实无论是对于政府还是官员,都是一种自我保护。真正进入一个法治的时代,权力如果再“法无授权也滥为”,就真的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了,让人看着揪心。

  法治时代,不能让权力在法律面前抖威风,而应恰恰相反,让法律虎虎有威,权力在它面前应束手自重,规规矩矩。法律不能如衣服,脱穿随心,而应与权力的运行与行使如影随形。不能让法律成为权力的奴仆和道具,而应让权力纳于法律的约束与监督之下,让法律成为悬在权力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法律之威,即在于此。

  以“公”去打动“平”的芳心

  没有普遍的敬畏,则法律难获尊重,就难免会被视为无物,遑言圭臬;没有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则法律就难免被轻薄、冒犯,甚至被利用,充当不光彩的帮凶角色。“桃之夭夭,灼灼其华”,法之光华恰在于一个“公”字,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和维护公平,而是违背或破坏公平,司法者以其昏昏,搅和一团稀泥,则法为恶法,其行难远;人不配位,其咎难辞。

  同所有物化的存在一样,法律也是有保质期的,有其生命所在。良法与恶法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不可逾越,正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天生丽质或成人老珠黄,法律也是可以转化的,星移物换间,良法也可能会在时代语境的变化中成为贻患社会、破坏公平的恶法,比如十年间先后被废止的收容遣送制和、劳动教养法。避免良法成为恶法的途径,要么是与时俱进,及时废止;要么是适时修订,“时时勤拂拭,莫使染尘埃”,如消费者保护法和公司法。

  作为新闻从业者,我所理解的新闻真相,是一个可无限接近、却很难真正抵达的稀缺品,公平于我们而言,又何尝不是如此?

  哪里有绝对的公平?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空间过大,不但是在制造寻租的可能和机会,让公平更加难保证,而即便没有寻租藏隙于其中,司法者左偏一点,右挪一些,同样的案件,裁决可能也会因时因人而异。公平与否,可能与道德无关,但与人性有关,与执业水平有关,与其对事件的判断、对法条的理解有关。这里面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甚至公平与否,既与当事人的感受有关,也有运气的因素在里边。

  一个最理想的状态是,司法者以最大的诚意、最大的努力来公平执法,而法律也能以最小的成本来维护公平、实现公平。有公方平,公是规则和结果,平的是民意和人心。“平”好比就是妙龄姑娘的芳心,只有靠“公”来打动和获取。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想,这是可以期待也终会实现的愿景。

  法律并不遥远,距我们的生活很近很近,已融为一体,比如我们的就业、婚姻,创业者公司的设立、与合作者契约的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已经没有人能离开法律而生存,它如水与空气,我们既受着它的约束,又受着它的保护。人心的敬畏、对权力不当干预的屏蔽、对公平的追求,这些既是法律应有的品格,也是所有律令生命力的所在。今天是法制宣传日,也是我们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所以,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来聊些与法有关的话题,更觉有欢喜,有意义。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李思思(见习)|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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