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并非“高大上” 其实就在你身边
核心提示:
今天是第十四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首个“国家宪法日”。以往,每当人们提到宪法,首先想到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社会大厦的基石,是法律体系的母法……但是,似乎正是这些“高大上”的排比句,把宪法和我们的距离越拉越远。宪法真的是“不可触及的恋人”吗,还是像《哈利·波特》中“护身护卫”的守护神,其实一直在你身边?
宪法“守护”受教育权|齐玉苓:我要读书
阅读宪法
命运弄人,要不是突然有银行职员来恭贺“弄瓦之喜”,齐玉苓可能一辈子都不知道自己错过了什么。
1990年夏天,17岁的齐玉苓参加了中专统考并获得441分,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她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然而,齐玉苓等到9月也没收到录取通知书。
没有上成中专的齐玉苓只能借钱上了邹城技工学校。技校毕业后,工作还没满两年,齐玉苓就下岗了。于是,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成为她维持生活的惟一途径。
时光荏苒,正当齐玉苓以为自己的一生就这么平淡、贫苦下去的时候,银行职员突如其来的“道喜”,让她发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状的时候,是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个令人羡慕的饭碗。
1999年1月29日,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
齐玉苓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并根据《宪法》第46条、最高法在2001年8月13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判决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专家看“法”
郭锐:中国人民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发展
受教育权是指得到国家通过考试分配的教育资源的权利。依据受教育权提出的诉讼请求,含有对公权力主体提出的公法诉求;同时,不可否认受教育权利亦是个人自由发展的私权内容。
我国的特殊情况在于,跟受教育权包含的户口、就业种种利益形成对比的,是农民等下层民众自由发展权利的缺失。
我们可以从何怀宏先生论述的科举制中得到启发:“最大的政治机会平等并不意味着实际政治地位和权利的平等。统治阶层的社会成分可以是不断来自平民,然而并不一定就由此达到一个平等社会。统治阶层社会成分的平民化与社会结构的平等化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在传统中国的统治层向下层保持开放的同时,这一阶层却始终是高高耸立于下层之上的”。
如果所谓受教育权利恰恰是建立在不平等和不自由的社会安排基础上,还可不可以认定为基本权利,如何在法律上构建其合理性,值得深思。
宪法“守护”人身自由权|孙志刚:我死的“冤”
孙志刚
大学毕业生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在一家服装公司上班。2003年3月17日晚,孙志刚由于没有暂住证,被广州警方当做“三无人员”送往黄村街派出所收容,次日孙志刚又被辗转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就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亡。
2003年5月14日,三位法学博士以“孙志刚事件”为由,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审查1982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合宪的建议,他们提出这一法规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专家看“法”
郭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关键词:推动
我国的收容遣送制度本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从法律上讲,在收容遣送过程中存在侵犯被收容人员人身权、隐私权的情况,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相抵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不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
孙志刚案涉及的是对宪法上的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问题。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从而将行政法规等排除在外。
从“收容遣送”到“救助”标志着从强制性措施到社会福利的转变,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推进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决心。在这之中,我们也看到了法律学者所发挥的推动作用。
宪法"守护"劳动权平等权|张先著:我要公平就业
张先著
张先著是安徽芜湖人,2001年从皖西学院环境学系毕业,先后从事网管、营销等工作。2003年夏天,他报考公务员并通过考试,但在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该市人事部门以此为由不予录用。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此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同年,浙江省1611位公民自发地组织起来,联名签署“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他们认为该标准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与平等权。”
2005年1月20日,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再限制。
专家看“法”
郭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关键词:基本权利
“乙肝歧视”问题在中国由来已久,目前,我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方面的困难,他们受教育权、劳动权时常受到侵害。
宪法实施的目的和功能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31省区市公务员招录规定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平等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等三项基本权利。
取消乙肝检测是现代医学对乙肝病毒认识的进步,也是立法机关对这个庞大群体的人性关怀。它从法律意义上支持了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使得我国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也是人权保障事业的巨大进步。
宪法“守护”劳动者休息权|广州小伙:下班途中遇车祸是工伤
漫画:上下班途中受伤为工伤
王某是广州一家食品公司的机电维修工,他与妻子租住在广州市黄埔区沙步村,每天乘坐公交车上下班。2007年1月2日,王某下班走到公交车站,被一辆小货车撞到至重度颅脑损伤。3月8日,公司为他办理了离职手续,他的亲属向黄埔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成功。
王某的公司不服决定,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局的决定。理由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非因上班或休假没有任何手续而在外面留宿者,将以严惩。”王某出事时也没经过申请就自行离开工厂范围,属于违规,公司不应担责。
对此,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王某经一天的紧张劳动后回家休息合乎常理,该公司的意见与我国宪法精神相悖。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专家看“法”
时福茂: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
关键词: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劳动者也是公民,公司无权干涉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公司这种管理规定,实际上是将劳动者视为附属品、包身工。非因上班或休假没有任何手续不得在外面留宿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此外,《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非法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即可以保护劳动者本人的身体健康,同时也能提高劳动效率。公司的规定严重影响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并且剥夺了公民参加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一规定显然无效。
宪法“守护”财产权|唐福珍:我的财产我说了算
唐福珍的“家”
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同年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他们提出该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2011年1月22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专家看“法”: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关键词:宪法权威
这个案子给我们几点启示,第一,国家立法机关要很好地按照《立法法》科学合理的界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行使权力。
第二,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注意维护宪法的权威。我们一般讲依法行政的六个基本要求,很少注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里面还有一个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是纲要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的权益,包括生命权。
(中国青年网综合人民网、中国人大网等)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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