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对饮水机中有毒液体进行了稀释

图说:上午10时,庭审开始。林森浩身穿父亲此前委托律师带给他的黑色马甲出庭。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萧君玮摄

图说:此次庭审受到国内众多媒体关注,图为记者媒体通过屏幕观看庭审过程。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萧君玮摄
【新民网·独家报道】12月8日,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上午10时,庭审正式开始。原审被告人林森浩身穿黑色马甲出庭,这应该是林父此前委托律师带给儿子的衣服。
法庭首先宣读一审判决书。随后林森浩口述了上诉理由。他表示,首先,他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其次,他要对案件的相关事实做一些澄清。
林森浩表示,自己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硝胺试剂的动机,是3月30日晚上,听说黄洋在聊天中想到了一个整人的方法——等人睡着的时候,把脚泡在热水里,会尿裤子。听到这个后,因平时和黄洋时常也会开玩笑,会走到对方身后“吓唬”对方,所以有了整人的念头,但只是“一闪而过”。
澄清的事实包括:他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的液体进行了一定的稀释:“做完这个事以后,我把饮水机的凹槽揭开,看到里面的水比较黄,就用自己的刷牙杯先后舀出两到三次……每次舀出后,我从四楼盥洗室接水倒入饮水机,大概两次。”
林森浩在上诉状中也表示,判决书上认定“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事实错误。实质上上诉人只是出于“愚人节”捉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其次,被害人饮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剂量多少、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上诉人没有杀害被害人黄洋的故意,被害人黄洋所饮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错误。(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胡彦珣李欣萧君玮蔡黄浩李永生)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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