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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茶馆】呼格吉勒图案为何18年后能改判?

新民网 2014-12-15 15:48:29

  【新茶馆】轰动全国的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终于等来改判之日。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至此,18年前的这起杀人案被依法正式确定为冤案。

  一波三折的平冤路

  1996年4月9日,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夜班休息时,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此后他找来同事前往女厕内探查。发现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后扼颈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和同事跑到附近警亭报案,不想却被警方认定为“4.9案”杀人凶手。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便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转眼9年过去了,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并亲口承认“4.9案”系他所为,一案出现“两凶”,让呼格吉勒图冤案再审出现一丝转机。2006年该案件得到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的批示,内蒙古公安厅、高院、检察院等组成复核专案组。内蒙自治区政法委某主要领导也一度向媒体表示:“我们的调查结论显示,当年枪决呼格吉勒图的证据不足,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杀错了。”然而此后复核程序却持续8年原地踏步,迟迟未启动再审程序。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后,舆论再度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甚至有媒体质疑“有力量使案件久拖不决”。直到今年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为儿子呼格吉勒图奔走9年的李三仁、尚爱云夫妇,终于迎来了盼望已久的再审决定书。

  破解冤案的三条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三种纠错途径,一是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二是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均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刑事诉讼法》还将最后监督权交给了检察机关,规定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但现实情况下,每一件错案的纠偏都会牵扯到相当广范围的司法在职干部。比如,本案中,当年参与破案的四名警察都因此荣立二等功,其中一名就是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冯志明,即使在本案出现一案“两凶”重大疑点后,冯志明依然获得了升迁,是当地司法界的“红人”。自然,基层法院院长在决定此类案件是否再审时,难免会在认定“确有错误”上做文章,推诿认定责任。

  推动错案再审须上级法院更主动作为

  2005年,当地检方正式起诉赵志红时,蹊跷的只诉了9条人命,却唯独没有“4.9”案。幸好经媒体报道后,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及时批示,原本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赵志红被“枪下留人”。为呼格吉勒图案陈冤昭雪保留了关键证人。

  而本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也最终为撤销当年基层法院的错误判决扫清了障碍。可见,只有上级法院依法行使再审权,更主动推动错案再审程序,才能尽快让冤案真相大白,更早恢复司法公信力。公众期待更多高院主动出击,让有明显证据的冤假错案都能得到及时再审的机会。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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