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政府大楼里的警察和派出所都是“冒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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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政府大楼办事,经常能遇到警容严整的警察对往来人员盘查,很少有人觉得有什么不妥。“新华视点”记者近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采访时却发现,这些着警服、佩警衔的政府机关保卫人员,竟然大多是“冒牌货”,甚至连这里的派出所也是违规私设的。
“穿警服并不合法,但都有领导批示同意”
10月28日,记者来到佳木斯市党政办公中心1号楼,在门厅看到一位身着警服、肩佩警衔的“三级警司”,正神情严肃地对外来人员例行盘查。当记者询问其身份时,这位警号为“051418”的警察说,“这事儿我跟你说不清楚”。在记者追问下,他承认自己并非警察,而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的工作人员。
“我们穿警服上班,是市里很早以前批准的。”他理直气壮地回应记者,自己“警号使用六七年了,三级警司的警衔一直没换过”。
记者发现,这个党政办公中心其他办公楼内,也有假警察在执勤。
据佳木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科长陶利田介绍,保卫科的职责是维护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秩序,保证领导安全和机关安全,业务归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指导。2001年,经请示有关领导,保卫人员统一穿着警服,其中36名机关事业编制人员,2006年还获准配发了警衔和警号。
“虽然穿警服并不合法,但都有领导批示同意,警衔、警号也是公安局发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张洪斌说,“这些年上访告状的人员增多,每年硬闯市政府的就有上万人,穿上警服有时还管不住呢。”
记者从佳木斯市政府一份文件中看到,“办公中心统一着警服,发放警衔、警号已执行6年,对维护办公中心正常工作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总结赫然在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未经批准备案,领导口头宣布成立“派出所”
为解决这些“假警察”没有执法权的问题,“派出所”又堂而皇之地进驻了政府大楼。
记者在“机关中心一号楼办公部门分布示意图”的电子显示屏上,看到有公安机构的位置信息。据张洪斌介绍,这个由郊区公安分局所辖的“政府治安派出所”设在一层的0109房间。但记者在办公室门上没有看到任何标识。
“派出所”负责人王兆林说,这个“派出所”已经有8年了,主要任务是维持政府门前的治安秩序,现有4名民警,老所长刚退休不久,现在由他主持工作。当记者问及该所是否经过编办批准、办理过哪些治安案件时,王兆林和在场的保卫科干部说,“搞不清这里究竟是派出所还是治安大队”,“前几年在大楼外面挂着治安大队的牌子,后来没了”。
公安机构为何设在政府大楼里?到底是派出所还是治安大队?这一机构是否经过批准?
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支队支队长李伦坚称,郊区公安分局在政府设立了治安大队,前面几任领导也都有批示,业务指导职能刚刚划归经保支队负责,至于为何不归治安支队则语焉不详。
郊区公安分局局长王鹏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该分局确实设有“政府治安派出所”。从市公安局内部电话本上,记者找到了“政府治安派出所”的登记信息。
设立派出所需要市编办和市公安局审批,还要报到省公安厅备案,市公安局负责机构管理的人事科副科长梁云峰起初表示不确定,查阅档案后他明确表示,市公安局没有“政府治安派出所”这一机构。
记者多次提出向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了解情况,但市公安局政治部和经保支队工作人员均表示联系不上:“电话打不通,指挥中心也找不着人。”
佳木斯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于长海11月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起初否认该“派出所”的存在,其间几经通话核实给出结论:该“派出所”确系2006年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口头宣布成立的,没有经过批准和备案。
进行了整改但未提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据佳木斯市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曲家腾回忆,他们曾就违法穿着警服问题,向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过一次整改通知,后来有领导在该局的请示报告上批示,也就没有继续追究。
有资料证实,2003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进行清理整顿时,佳木斯市委公安值勤室在清理整顿之列,时任纪检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等人批示,要求研究一个“既符合公安部整顿通知精神,又保留值勤室的稳妥意见”。
2012年,佳木斯市公安局对非法销售穿着警服问题开展专项整顿行动,机关事务管理局再次向市政府请示,允许保卫人员继续着警服,现任副市长兼公安局长于长海批示请公安局阅办。
记者调查了解到,从2001年至今,佳木斯市三任公安局长、副局长及时任市委政法委书记等领导,均对机关保卫人员着警服、发放警衔、警号,甚至办理警用车辆牌照等事宜有过明确支持的批示。一位保卫干部称,每次遇到检查,“我们拿出领导批示,给他们一看就放行了”。
“阅办也是同意的意思。”于长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对这件事负有领导责任,已深刻反思并进行了整改。
在调查过程中,佳木斯市公安局给记者传来了整改意见,要求郊区公安分局对违法穿着警服等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等立即收缴,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却没有提及。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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