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盒藏毒品 男子帮“跑腿”送货险中“枪”
温州网讯 男子贩毒,竟想到找跑腿人员帮忙送毒。但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猎手,这名男子最终落入法网被问刑。近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2岁的林某是本地人,平时没有固定职业。今年7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有人向林某购买毒品,双方谈好价钱是每包1000元。随后,林某通过电话联系,叫了一个平时开摩的兼职跑腿的人帮他送毒。林某将毒品装在一个烟盒内,交给跑腿人员,并给了10元跑腿费。跑腿人员以为送的只是一包烟,于是便按照林某指示的地点,将这包烟送到市区望江东路某餐馆附近交给收货人。岂料,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烟盒一打开,跑腿人员立马傻了眼,经鉴定,这包毒品重7.2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林某以为,不是自己亲自送货便可侥幸逃脱,谁知,9月28日,他被公安人员在市区一网吧内查获,被抓时身上还带着两包毒品。
因没有证据证明跑腿人员明知烟盒内的是毒品而帮助送货,故公诉机关没有对跑腿人员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林某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7.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涉案毒品尚未流散至社会,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明知货物为毒品帮忙运输可被认定为共犯
2012年2月,乐清法院曾宣判过类似案件。与上述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中,跑腿公司在明知运送的货物为毒品时,仍然为了增加收益而做起贩毒生意,最终跑腿公司的老板和员工一齐被判了刑。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明江表示,如果跑腿人员明知货物为毒品但仍帮忙运输的话,则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具体刑期视主犯犯罪性质来确定;如果跑腿人员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不知晓运送的货物为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在具体案例中,跑腿人员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通过运货所收取的报酬及案件细节来认定。”罗明江提醒跑腿人员,在收件过程中,可在运输协议里事先声明法律禁令的危险品或特殊物品不得寄送,并做好初步检查,这样即使惹“案”上身,也能自证清白。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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