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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公开招募违法信息义务监督员

新华网 2014-12-25 16:57:40

  附件2:

  中国互联网违法信息义务监督员协议书

  甲方: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证监督工作有序进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鉴于甲方在治理网络空间的工作中需要第三方对网络环境进行监督的需要,乙方有意愿以监督员的身份利用业余时间义务对互联网违法信息进行监督,经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担任甲方义务监督员,乙方确认双方并无劳动关系,故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报酬或承担任何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义务监督员的招募、管理、培训、考核、解除等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乙方开展义务监督工作;

  3.对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4.认真受理乙方提交的违法信息;

  5.与乙方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

  6.组织乙方开展各类活动。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甲方的指导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

  2.向甲方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无虚假、欺诈行为;

  3.定期主动向举报中心举报网上各类违法信息;

  4.对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5.视本人情况参与甲方举办的各种活动;

  6.可自愿申请取消义务监督员资格;

  7.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或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与监督活动无关的行为。

  第四条义务监督员资格终止情况

  1.乙方自愿提出终止;

  2.乙方在监督过程中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或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行为;

  3.乙方在聘期内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未通过甲方检查;

  4.乙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举报信息;

  5.乙方以义务监督员的身份或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任何与监督活动无关的行为;

  6.甲方因工作需要,决定终止监督员的工作。

  第五条甲乙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次活动和本协议书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国互联网违法和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乙方: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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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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