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写错借条上的名字 皆因方言惹的祸
温州网讯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关键和最重要的证据非借条莫属,但如果借条上写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名字都和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出借人要如何保护合法债权呢?
阿木和阿陈(化名)是朋友关系,两人皆系万全镇人,40多岁。2012年6月14日,阿陈跟阿木借了17500元,当年11月,阿陈还了5000元后,重新打了一张借条,写明阿陈还欠阿木12500元未还。两年过去了,这钱始终没还上,阿木就到县法院起诉阿陈。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一件怪事,不仅原告在借条上的署名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就连被告在借条上署名的最后一个字也和身份证上的不同,有一字之差。
庭审中,原告阿木表示,因为某些个人原因,他不再使用之前的名字,被告阿陈的名字有误则是方言惹的祸。
原来,由于原被告双方文化程度不高,平时互称都用本地方言,因此原告将被告名字的最后一个字错写为本地方言谐音字,而在出具借条时,由原告书写,被告捺印确认。“借条是我写的,他在我误写的名字上按了指印,我现在打官司才知道借条上把他的名字写错了。”原告说出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为谨慎起见,法官要求原告阿木从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以证实自己的名字变更。被告阿陈(实际为阿琴)对于向原告借钱一事并无异议,只是对捺印这事有点想法,他表示当时借款的情形与原告所述吻合:“我不会写字,所以借条上面的所有内容包括我的签字都是他写的,之后我再按指印。可我不能确认借条就是当初的那张。”被告阿陈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捺印的真实性。
不久,原告阿木向法院递交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被告阿陈申请的司法鉴定也有了结果。经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指印进行鉴定,证实捺印者为被告阿陈本人。结合鉴定结论及其他证据,法院判决被告阿陈偿还原告阿木借款12500元及利息。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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