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提起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法制日报
2015-01-09 10:50:39
本报讯记者余瀛波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建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消费者等候了9个多月后,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近日终于揭晓。
记者获悉,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据悉,这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明确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据了解,今年以来,浙江省消保委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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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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