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买保险理赔要绕开哪些“陷阱”
核心提示:
2015年伊始,中国保监会近期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了近两年查处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案例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风险识别意识,避免在投保过程中落入陷阱。
陷阱一:拿停售来炒作
2013年9月,河南保监局接到投诉,称一保险公司在召开多场财富升级会时,向投资者销售一款年金保险产品,讲解内容及使用的宣传资料存在误导宣传。调查发现,该公司业务员使用与总公司系统利益演示数据不一致的宣传页,且该公司经理及讲师在产品说明会上宣称升级活动限时、限量、限人、限额。最终,河南保监局对中国人寿林州支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警告及罚款。
监管政策解读:借产品即将停售之机大肆宣传、鼓动消费者购买,这是多年来,保险机构尤其是寿险公司比价常用的营销手段之一,但其实早在2011年,保监会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宣传炒作及销售误导”。或许停售的产品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停售这个诱因有可能产生欺骗和误导,没有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而作为保险营销员,也更是不太可能在这最后紧张的时刻给客户规划出完美的保险方案。
陷阱二:拿理财产品来混淆
2014年1月,有保险消费者投诉,工商银行沈阳和睦路支行场内摆放自制宣传资料,以及带有误导性内容的保险产品宣传展板和摆台。
经核实,相关违规宣传资料存在“每年存一万”、“支取”、“本息”等混淆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的表述,宣传资料系由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员工周某自行制作。作为保险代理机构,工商银行沈阳和睦路支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使用违规宣传材料行为。针对上述问题,辽宁保监局对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周某和闫某分别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工商银行沈阳和睦路支行罚款10万元。
监管政策解读:事实上,2010年银监会曾发文叫停保险驻点销售,其中提到保险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国债、理财产品收益等进行片面对比。必须要提醒市民的是要按照自己的所需来购买产品,在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称为“银保产品”,这类产品首要注重的是保障功能,其次才是理财,而银行理财产品则是单纯的理财产品。
陷阱三:夸大红利收益
2013年5月,广西保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与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共同举办的“VIP客户理财沙龙”活动期间,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相关责任人做的《明天的财富来自今天的管理》的专题讲座用语夸大,不符实际。
讲座中介绍“金镶玉两全保险”产品时,使用了“理财综合收益255万元,复合增长率170%”、“45岁的王先生,每年为自己投保30万元,连续缴费5次,总共投保金额150万元……将获得红利829350元”“在十年期间,将享受497.52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障”等语句,夸大产品收益。
针对上述问题,广西保监局对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罚款9万元,对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兼银行与多元保险部负责人警告并罚款3万元。
监管政策解读:这个保险公司存在夸大收益误导投保人等问题。讲座中介绍一款保险产品时,未按照高、中、低三档演示未来的收益给付,未在讲课内容及课件中说明分红的不确定性,课件和讲课内容用了“理财综合收益255万元,符合增长率170%”等语句,夸大产品收益。由于部分投资者正是冲着保险红利去购买保险,但保险红利是不确定的。在前几年股市走熊时,不乏投资者发现保险分红不及预期,从而要求退保,而退保则需承受较大的本金损失。
陷阱四:代理理赔骗保
消费者孔某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损伤的车辆交汽车修理单位北京京诚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并代办理赔。孔某为车辆办理续保时,发现有其本人不知情的出险赔偿记录且造成续保保费上浮,因此向北京保监局投诉。
北京保监局检查发现,该修理单位在被保险人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单方事故虚构为双方事故,由该修理单位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虚假的《领取赔款授权书》、车辆损失照片等理赔资料和虚假的事故双方联系方式。最终,保险公司将本案赔款2073元支付至该修理单位账户。北京保监局对该代理理赔公司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政策解读:买车险遇见理赔情况时,不少车主偷懒将理赔委托给代理赔机构,殊不知有些代理赔机构自作聪明,假造事故,骗取更高的理赔。其实,在代理赔机构造假骗保的过程中,不仅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同时车主也是受害者,车辆的理赔记录增加,从而会导致来年车辆续保的保费虚高,间接地给车主造成了损失。另外,如果车主在知情的情况下联合代理赔机构作假,则构成保险欺诈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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