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超生怀疑同事所为 自制爆炸装置将其炸伤
原标题:用吹风筒自制爆炸装置炸伤疑似举报人终审判三年半
妻子计划外怀孕遭人告发,引产中存活的儿子先天性残疾,儋州男子符某因此对疑似举报人怀恨在心。十几年后,他将自制的爆炸装置悄悄放入疑似举报人家中,将其炸伤。日前,海南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报2013年10月21日封面
男子用爆炸装置报复疑似举报人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6年,被告人符某妻子计划外怀孕遭人告发,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引产措施,引产过程中胎儿存活,被符某家人抱走,落下先天性残疾。被告人符某怀疑遭到同事赵某告发,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0年,符某用吹风筒和烟火药制造了一个可触电引爆的爆炸装置,企图用于报复赵某。但当时符某不知赵某住处,遂将该爆炸装置存放在保险箱里。
2013年9月21日晚,打听到赵某住处后,符某趁赵某家中无人,将装有爆炸装置的塑料袋放入赵某家客厅的窗户下。
当晚11时许,赵某见到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吹风筒,但没有意识到系爆炸装置。次日19时许,赵某及其妻子约朋友来家中打麻将,见麻将牌潮湿,赵某便想用吹风筒吹干,没想到伪装成吹风筒的爆炸装置一通电便发生爆炸,导致赵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鉴定,赵某左右耳部、胸部、肢体部的损伤均构成轻伤。
男子犯爆炸罪终审获刑三年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为报复他人,用吹风筒自制爆炸装置,并放入被害人住宅,导致被害人多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鉴于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爆炸罪依法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给原告赵某医药费等3万余元。
宣判后,符某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称其制作的爆炸装置炸药含量很少,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爆炸罪,请求改判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日前,海南二中院经审查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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