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未结清物业费或禁上市
本报讯(记者耿诺)保障房配建在商品房小区里,不能聘用俩物业公司,提供“一高一低”的服务。新建的经适房、自住房小区,物业等级最低二级,要强于以前的几个经适房大社区的服务。昨日晚间,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开始征求市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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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参与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在本市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经验,且在最近两年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同等条件下,鼓励招标机构优先选聘有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物业服务经验的企业。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各类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规定的“住宅服务二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级标准包括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其它时间设置值班人员;水、电急修2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每日清扫1次、每周清拖2次大堂、一层候梯厅地面;每周清扫2次、每月清拖1次楼道、楼梯地面;绿植和绿地成活率高于90%;主要出入口有专人值守和及时清扫积雪和雨水等。
文件规定,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产权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配租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住房后,前期物业服务费应由买受人交纳。
“公租房的业主就是建设或者收购这些房源的产权单位,按照最基本的原则,产权单位应该承担这部分物业费,不用租户承担。”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开发商也需要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建设。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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