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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模式利于降低风险

法制日报 2015-01-21 09:34:17

  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所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简政放权、扩大市场主体自由的方式,可从制度上保障私法自治。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文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中指出:

  市场主体在自治过程中也面临经营失败的风险,尤其是进入到新生态、新业态,实行自主创新,常常伴随着一系列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而私法自治原则本身又难以为克服这些风险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而负面清单模式的采用有助于克服这些风险。

  负面清单模式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在法律空白领域的风险。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的“空白地带”如果不属于清单列举的禁止领域,则市场主体均可进入,行政机关也不得在事后认定行为无效,从而减少市场主体在法律“空白地带”中受政府不当干预的风险。

  负面清单模式有利于减少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性。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由于公法规范大量干预私法自治领域,许多合同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随时可能因与政府的审批、许可等不符而无效,这极大地形成了法律行为效力的风险,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而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只有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政府不得在负面清单事项之外设定强行性规范,这就可以提高市场主体交易的可预期性,降低市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风险,提高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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